10月29日,德和衡&德衡青岛大区举办午餐分享会。德和衡&德衡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金耀以《走私犯罪主体与责任》为题,结合自身从海关到律所的执业经历与多起亲办案件,讲解走私犯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以及主从犯的认定逻辑。

本次分享开篇,金耀主任结合2002年至2010年在海关的工作经历,以及2015年转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职业转型历程,分享了自身业务精进与个人成长的感悟,并建议青年律师找准专业赛道、深耕业务领域、做好职业规划。
进入正题后,金耀主任首先梳理了走私犯罪的罪名体系与主体范围。他列明了走私犯罪涉及的十三个具体罪名,指出了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常见划分方式。接着,他回顾了1987年《海关法》对后续《刑法》中单位犯罪设立的影响,强调了主体认定在走私类犯罪辩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围绕《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金耀主任深入剖析了司法实践中三类涉案人员的走私类犯罪辩护要点:第一类是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代表的公司高层人员,第二类是以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中层管理人员,第三类是以普通公司员工为代表的实际操作人员。三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存在明显差异,对应的最终量刑可能会有较大差距。金耀主任还针对每个层次的涉案人员,分别阐释了不同的辩护切入路径,以及如何在主犯与从犯的认定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地位。

金耀主任结合自身经办的多起案件,讲解了货代、报关行、运输方等主体构成共犯的认定标准——在区分主犯与从犯时,需重点考察嫌疑人在走私环节中是否发挥关键作用,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明知并形成通谋,而主观明知的证明往往依赖于间接证据链的闭合。随后,他进一步分享了从侦查阶段介入到庭审辩护的全流程辩护思路。
整场分享以案释法,为青年律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可循的路径。德和衡&德衡将持续以午餐分享为载体,搭建全员学习交流平台,助力律师队伍整体素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