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已约定价格系含税价的情况下,按《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金融机构签署的合同是否必须增加“价税分离”条款?如不增加是否会因违法而导致合同无效?如合同中不增加“价税分离”条款金融机构是否会多交印花税?【注:金融机构所提“价税分离”条款,主要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合同总价(含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就此问题笔者认为:不会因为未增加价税分离条款而导致无效,但是印花税可能多交,所以涉及印花税目、税率表所列的合同应考虑增加“价税分离”条款,借款合同增加“价税分离”条款意义不大。笔者具体分析并提供相关建议如下:
一、不增加“价税分离”条款,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国务院并未要求需在合同上列明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01.01实施)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6.01.01实施,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增值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需在合同上列明增值税税额,“条例”仅在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二)价格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不因未增加“价税分离”条款而导致合同无效,也不因是否设置“价税分离”内容而免除纳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笔者认为价格条款系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结合《增值税法》第七条、“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在合同中增加“价税分离”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当然无论是否设置“价税分离”内容,也都不会免除纳税义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分别列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合同中是否列明增值税税款额,销售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增值税法》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2022年7月1日)实施,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关于此条规定有一个实践问题即如果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是否要按合同所列金额全额缴纳增值税?关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暂未检索到关于此问题的直接回复,笔者目前检索到海南税务局与山东税务局的解答观点。
(一)关于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海南税务局的解答
2023年4月3日海南省税务局在就“纳税人所签订的合同列明了总金额、不含税金额,但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印花税计税依据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确定么?”的咨询问题中,海南省税务局答复:“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按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合同未列明增值税税款,应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山东省税务局的解答
2023年1月31日山东省税务局官网发布的“琪鲁课堂印花税法划重点-增值税税款”中关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增值税税款?”的问题,解答为“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明确了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以及退补税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需按全额缴纳印花税”。
(三)印花税税目与税率表列明的税目才需缴纳印花税

(四)借款合同中目前增加“价税分离”条款意义不大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借款金额通常指借款本金而非利息,因此无论借款合同是否增加“价税分离”条款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额不变。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无论是否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价税分离”条款均不影响印花税金额也不能“抵扣”,借款合同目前增加“价税分离”条款目前意义不大。
三、整体建议
笔者认为价格条款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条款,不因未增加“价税分离”条款而导致合同无效,也不因是否设置“价税分离”内容而免除纳税义务,可能会因在印花税税目与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上未列明增值税税款,而金融机构需按合同额(含税)全额缴纳印花税。因此建议:
1.金融机构结合印花税税目与税率表,如金融机构具体签订合同涉及融资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同时涉及增值税的,建议增加“价税分离”条款,列明增值税税款金额,以免按合同额(含税额,未扣除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
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目前增加“价税分离”条款的意义不大。
3.其他不涉及印花税而涉及增值税的合同,金融机构可结合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需要,考虑是否在现有已约定价格系含税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价税分离”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