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是否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存在较大争议,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未能形成统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一、观点简析
【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主要理由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实践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较为普遍,如果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享有权利的前提,会导致大量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落空,影响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
【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因此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存在的优先受偿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如果承包人凭借无效合同就可以享有与有效合同的承包人同样的权利,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的不法行为,既不利于诚信体系建设,也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二、各地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对此问题存在分歧
(一)部分法院持肯定说观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5月4日发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现行有效),第十七条明确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4月5日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明确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20年8月15日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部分法院由否定说观点转变为肯定说观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1月31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对此问题持否定说观点,第五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第九条明确载明: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但在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开始持肯定说观点,第15条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17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对此问题持否定说观点,第7条明确载明: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开始持肯定说观点,第13条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持否定说观点,第30条明确载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但在2014年8月28日发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开始持肯定说观点,第二十三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笔者观点
笔者对此问题持肯定说观点。其一,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文义来看,并不能必然得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必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其二,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实践中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普遍,若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限定为合同有效,会导致大量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落空,影响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甚至可能增加发包人的道德风险,形成负面激励。其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而设,二者的成立条件应当相同。
目前对于对于合同效力是否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各地区法院已逐步形成统一意见,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中针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形式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的问题表示:“我们倾向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为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相当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在无效建筑工程合同中,上述有关费用也已实际支出,应当由发包人予以支付。即便合同无效,认定承包人就该笔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然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符合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