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资讯

德和衡、德衡律师联合助力企业正确应对外商投诉,保护电商合法权益

2024-01-15

  随着电商全球化、全域化发展的新趋势,各大出口电商平台的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涉知识产权纠纷,是广大电商亟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摆在知产律师面前的新课题。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日前联合承办了一起阿里国际站的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代客户向电商平台进行申诉,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事情经过

  委托人——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从事仿人体头部模型(展览服饰、假发用)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在阿里巴巴国际站设有店铺。近日店铺中的商品遭到一国外投诉方投诉,投诉方出示了在美国获得的版权登记证书,称委托人的在阿里网站上展示的人头部模特商品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团队律师接案后,立即组织讨论,认为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应该适用哪国法律?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阿里国际站《著作侵权案件申诉指引》也显示:保护范围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但律师考虑到委托人的商品向美国出口销售,且投诉人的版权登记证书是依据美国法获得的,故似乎也应该适用美国法。经与阿里工作人员沟通,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印证——阿里法务部门在处理此类涉外纠纷时,视不同情况分别或同时适用中国法和外国法。最终,律师在申诉材料中同时援引了中国法和美国法进行了阐述。

  2、投诉方的著作权是否成立?阿里平台对于投诉方著作权权利认定的方式类似于形式审查,即只要投诉方提供了相关权利凭证,且经检验权利凭证本身为真,则认为投诉方具有权利资质,予以受理投诉。至于其实质上符不符合著作权构成要件,在所不问。因为投诉方出示了真实的美国版权证书,故阿里平台认为其具有著作权权利,受理了本次投诉。

  3、以何种理由进行申诉?阿里平台给予被投诉方几种申诉端口:1、主张实质性差异;2、主张在先权利等;3、主张具有合法权利来源(直接购自权利人、权利人授权、购自有权供应商等);4、主张作品原创等。经与阿里工作人员沟通得知:被投诉方只能在以上几种申诉端口中选择一种进入申诉通道,但仍然可以在申诉说明中全面阐述综合的申诉理由。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律师选择了“实质性差异”申诉通道,决定以主张实质性差异为主,兼具其他理由的方案进行申诉。首先,我们出示了两种商品的测量图、对比图,并辅以文字描述,从面部构造、形状、尺寸及妆容等方面就二者的差异进行了充分阐述。鉴于投诉方作品的面部特征直接模仿、采用了普通非洲人的面孔和常见的妆容,我们也对其独创性进行了质疑:“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有‘独创性’——独立完成并且具有创作性,即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完成,并含有最低限度的独立思维创造产生的成果,而不是完全或实质性的模仿。而美国法也有相似的规定,美国《版权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依据本编,版权保护,给予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上的独创性作品……’;美国最高法院在‘费斯特’案中指出:‘作品至少应当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是思维创造基础上的产物。’而投诉方作品的眼、鼻、唇等面部特征完全来模仿了普通非洲人的面孔和常见的妆容,缺乏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在同行业领域中,在面向非洲裔消费群体的广大同类产品中,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可避免的会采取到普通非洲人的眼、鼻、唇等面部形象特征及常见妆容等元素。因此这些来源于天然的面部形象、特征及常见妆容应属于社会共同资源、社会共同财富,而不应成为个人垄断。”最后,我们从委托人公司的发展历程、工厂规模、研发团队实力、研发过程、灵感来源、所获荣誉等方面,结合图片证据与文字叙述,对委托人商品的原创性进行了说明。

  最终,在历经三次申诉之后,我们的主张得到了阿里法务部门的认可,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申诉成功、商品重新上架的结果。

  本案给出口电商的启示

  作为出口电商,经常会面临外国权利人的投诉,一旦处理不当的话,就会被电商平台下架商品,造成巨大损失。

  律师建议电商要注意以下要点:

  1、保证所经营的商品真正来源于自身的创造、研发或有合法的授权,自觉杜绝模仿、抄袭,以免对后期的发展造成隐患。

  2、如果自身的产品有可能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话,应提前做充分的检索分析,必要的情况下,应将自身产品进行调整,保证与他人的权利做充分的切割。

  3、一定要保留好自主研发过程的证据,包括研发记录、图纸、实验过程数据等,以备在申诉程序中提交。

  4、自主研发创造的知识产权,一定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登记或者注册。

  5、遭遇他人投诉时,一定全力进行申诉,不要轻易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争取。

  作者:朱兵、李强、丁善礼

  值机电话:13336395251 1300651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