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当事人近亲属给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送来一面标有“仗法律之剑,暖弱者之心”的锦旗,对德衡枣庄所纪承志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对案件的负责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德衡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深表认可。
本起案件为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死者驾驶一辆助力二轮车沿518省道由北向南行使至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亿泰建材集团北侧处(店韩路-常山)与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在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委托纪承志律师介入本案,纪承志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处理本起事故的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中队联系,并就本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了解、沟通,在沟通中纪律师针对事故中队认为死者的“过错”行为一一记录,并在沟通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到此,纪律师对事故的真实成因及事故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实施的“过错”行为形成了基本判断,并依据本起事故的案件事实向事故中队出具法律意见书,扭转了事故中队对本起事故的初步“定责”意见:事故中队认为,死者在本起事故中实施了无证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使过错,因此,死者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代理人认为:“过错认定”是交通事故“定责”的帝王原则,死者在本起事故中虽然实施无证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使过错行为,但该两项行为均不是引发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首先,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规定,“因果关系”是“过错”认定的前提,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过错”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本案中,死者虽然实施了无证驾驶的危害行为,但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肇事车辆在从辅道倒车入公司时没有观察到后方正常行使的车辆致使死者死亡,死者实施的无证驾驶行为与事故的形成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过错行为。其次,本起事故发生时正处于道路整修时期(店韩路-常山),道交部门在该时间段没有设置明确的车辆行使道路指示标志,同时死者驾驶的车辆为助力二轮车,沿辅道行使符合一般驾驶人员的驾驶习惯,因此,死者对本起事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纪律师与事故中队多次沟通探讨后,事故中队采纳了纪律师的意见,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肇事车辆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同时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全额赔偿,即赔偿金额比之前多出近30万元。
在处理交通事故特别是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律师的己任是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保障死者利益的最大化,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出具之前,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是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应赔偿的有力保障。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