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是一种美德”。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秉承着分享赋能的理念,将日常业务指导与定期培训相结合,在原有的每周四午餐分享会基础上,又制定了律师事务所每周一下午的培训活动,进一步推进律师事务所培训常态化。
2022年7月25日,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刘明,结合其承办的涉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案件,就“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作了专题知识分享。
分享过程中,刘明律师对《公司法》中涉及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逐句解读,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深化,结合其承办具体案件,分享了《案例引证报告》的制作方法,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为裁判者提供案件争议焦点、案件裁判思路等方面的参考。
本次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知识分享,参会律师纷纷针对专业问题交流观点,并分享自己的实务办案经验,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对青年律师专业知识培养、业务技能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