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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首例肖像权案

1994-07-03
1994 年7 月,台湾女公民乐琪珊因青岛彩色摄影服务中心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她与丈夫的合影照片及她本人的照片作为广告照片分别刊登于1992 年—1994年出版的“青岛电话簿”,侵害了其肖像权,委托胡明等律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青
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乐琪珊胜诉。此案广受海内外媒体关注,是青岛地区首例肖像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