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山东德衡(北京)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青工委联合主办的第十三期“案鉴会”案例研讨活动通过线上举办。本期活动案例来自于德和衡张磊律师,以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为视角,进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专题分享。
研讨中,张磊律师围绕新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之变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管辖权认定变化和难点,揭露日认定、损失认定、因果关系认定等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焦点问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纠纷与行政处罚、刑事调查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代理不同类型当事人的答辩抗辩思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管辖权阶段,张律师指出,新司法解释统一了管辖规则,此类案件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不论投资者是否将发行人作为被告,均应当以发行人住所地的特定法院为管辖法院。
张律师表示,在实体审理阶段,此类案件诉讼主体涉及多,发行人、中介机构、发行人高管之间各方博弈,代理的主体不同,答辩、抗辩的思路也各不相同;同时案件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量大,对专业程度要求高,要多渠道搜索公开信息,处理好证据攻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焦点问题多,针对重要焦点问题分别撰写专项代理意见效果可能更好地达到与法官沟通的效果。虚假陈述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十分重要,其中揭露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水岭尤为需要关注。在损失认定中,新司法解释还留有空间,扣除损失、扣除其他不相关因素导致的损失是为中介机构进行抗辩的案件中的突破口。因果关系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进一步发展,新司法解释理念有一定变化,有待继续观察。
张磊律师通过系列纠纷案件展开研讨,分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办案经验,内容充实,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收获满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