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京博控股”)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京博控股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对京博控股申请发行面值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简称“京博控股2015年非公债”)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集团合伙人高涛律师、德衡济南律师所赵井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京博控股是一家涉足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文化艺术与教育、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战略投资等多个产业领域的大型民营企业,京博控股2015年非公债为2015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来由非上市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之一。根据办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由原来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公司债发行主体的扩容,丰富了债券发行方式,拓宽了非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渠道,减轻了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同时增强了企业抵抗周期性经营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