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非律师拥有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规制与展望》
非律师拥有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规制与展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栾少湖
一、现行中国《律师法》禁止非律师设立和拥有律师事务所。
1、以占中国90%以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
其余10%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2、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a、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b、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做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c、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必须是专职执业律师,负责人必须是合伙人;
d、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必须拥有规定数额(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合伙人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e、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对外代表,承担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f、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现行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与实践排斥非执业律师拥有或投资律师事务所。
目前中国实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方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
司法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终结变更以及每年度考核,对违反《律师法》行为进行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注销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其中,对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合伙协议、合伙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均在受处罚之列。
另外,在法理上,同样存在非律师控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否会影响律师职业的非赢利性及执业独立性、“巨人”垄断之担忧。
美国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均有明文禁止的法律规定。
三、现行规制不禁止非执业律师作为专职管理人员。
非执业律师可受聘协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但其法律身份仅为“辅助人员”,不能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伙人登记或其他投资人、管理者身份登记。
四、坚冰正在融化
1、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与中国律师作用日益凸显,拥有数百名甚至逾千名律师、几十个跨省甚至跨境办公室的大型甚至巨型律师事务所在中国陆续出现,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大的资金支持软硬件建设,也需要(非律师)专业化高级管理人才或管理团队打理,“配角”的身份与“暗股”投资风险正成为高端人才加盟和吸收资本投资的绊脚石。
2、外国先进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与实践的冲击影响。
特别是英国政府2007年颁布,自2010年开始实施《法律服务法》,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允许非执业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可直接投资律师事务所,促进了英国律师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3、中国个别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开始引进外部人投资或实行非执业律师管理,这在业内几乎已是公开的秘密。
五、建议:
修改中国《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附条件或有限制地允许非执业律师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负责人,并可像律师合伙人同样依照律师事务所协议、章程拥有出资权和受益权,并受法律保护。从而吸收外部人的充裕资金、吸引非律师高级管理人才加盟,加速中国律师事务所追赶世界潮流,早日跻身国际一流律师行列。
![]() 与欧洲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希腊律师协会会长等合影 | |
![]() 与日本律师协会会长合影 | ![]() 与日本律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合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