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里有老人、或者自己就是老读者的朋友们注意了: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场景——在火车站、大医院门口,一位“热心人”主动搭讪,“大爷您这病看对地方了吗?XX医院有位老专家,专治您这个”, 一路把老人‘护送’进一家名不见经传的诊所,再通过虚假宣传、夸大病情等方式诱导老人高价诊疗、购药——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医托’套路。”今年,这个治理了多年的老问题,被写进了国家级年度重点工作通知。这份通知跟每一位老年朋友的就医安全直接相关,咱们今天把它讲透。
一、 一份通知,“医托”治理首次升格
日前,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敬老月”活动的通知》。9月21日,民政部网站、中国老龄协会公开发布该通知,新华社同日报道。今年10月是第17个全国“敬老月”,主题为“强化权益保障 守护银龄安全”。
通知在“(五)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部分,明确写入了这句话:
“依法打击利用医托欺骗老年人接受诊疗服务。”
别小看这一句。“医托”问题的治理此前多见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项整治和地方执法行动,这次是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通知的层级,而且不是孤立一句——它和同一段落里的“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依法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并列成组,配套措施一次写齐。对老年朋友和家属来说,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国家把“医托”当成今年的重点任务,遇到类似情况,举报有抓手、维权有依据。
同一段还写明:聚焦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欺诈营销、违法广告等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依法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扶养费、赡养费”;“积极推进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审理涉老案件,结合涉老审判工作实际发布典型案例”。这一整段,其实就是一张现成的“老年人就医维权地图”。
二、 “医托”骗局可能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医托”案件可能同时涉及欺诈、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对于医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知名专家坐诊”“祖传秘方”,把小病说成大病、把普通药吹成特效药,诱导老人支付高价诊疗费用的情形,如果达到法定构成要件,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主张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医托与医疗机构、经营者之间存在共同实施欺诈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医托行为仍予以利用等情形,则还可能进一步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老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还因不当诊疗受到人身损害,可以依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一并主张赔偿。如果涉案主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且能够证明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即在退还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三倍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买药、诊疗花的冤枉钱,法律上是有“加倍”追回通道的。
还要提醒一句:司法实践中,“医托”伙同他人虚构病情、夸大疗效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医托”不是什么灰色营销,弄不好是刑事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发现线索及时报警,本身就是在保护更多人。
三、 被骗之后怎么办?先固定证据,再“多通道并行”
老年人维权最大的现实困难,是举证能力弱、诉讼成本高。所以第一步永远是固定证据,建议照着这张清单做:
① 挂号单、缴费凭证、收费明细、发票;
② 处方、病历、检查报告、药品包装与说明书;
③ 与“医托”及医方人员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
④ 付款流水(转账记录、刷卡凭证,尽量保留电子支付记录而非现金);
⑤ 陪同就诊的家属、同病房病友等证人的联系方式。
⑥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信息,以及实际收款主体信息;
⑦ 医托与医院、医生之间是否存在佣金、介绍费、提成等关系的线索,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宣传材料等。
证据在手后,根据案件情况选择路径,必要时并行推进:
路径一:行政举报。先投诉举报,尽快止损。涉及医疗机构资质、诊疗行为、医务人员执业以及医疗服务秩序等问题,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涉及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等问题,可以向药品监管部门反映;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以及其他市场经营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涉嫌诈骗、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形成的处罚决定、调查笔录、检测报告等材料,在符合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后续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路径二:申请检察支持起诉。这次通知明确点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 对于诉讼能力明显受限、依法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老年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决定支持起诉,需要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相关法定条件审查决定,并非所有“医托”纠纷都会当然进入支持起诉程序。
路径三: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监督。针对面向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需要特别区分的是,公益诉讼解决的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并不等同于替某一位老人直接追回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老人个人的退款、赔偿等请求,原则上仍应通过个人民事诉讼、和解等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该查处不查处、该移送不移送的,通知也明确“持续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同样是监督对象。
路径四:民事诉讼。主张撤销欺诈合同、返还费用、“退一赔三”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通过诉讼实现。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可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通知也专门要求“依法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还要特别注意:医托个人实施欺骗行为,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同一个问题。如果医托与医疗机构存在共同实施欺诈、利益分成、雇佣或者其他密切关联,或者医疗机构明知、应知医托行为仍予以利用,案件的责任认定会明显不同。反之,如果医托系医疗机构无法控制的第三人,且医疗机构对其行为并不知情,患者向医疗机构主张责任时,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医疗机构自身存在违法、欺诈或者其他应承担责任的事实。
四、 为什么老人总是中招?子女能做什么
“医托”盯上的,往往是独居、慢病缠身、对大医院就诊流程不熟悉、对“专家”“老军医”有天然信任感的老人。骗局利用的不只是信息差,更是老人“怕病、怕拖累子女、想少花钱看好病”的心理。所以给子女三条实在的提醒:
第一,和父母约好一句话:凡是“陌生人主动带你看病”“医院门口、药店门口拉客的专家”,一律不理,先打电话问家里人;
第二,帮老人把常用药、常去医院、自己的主治医生列成一张卡片,遇到“换地方看病”的说辞先对照卡片;
第三,真被骗了,别急着自责也别急着吵架,先陪老人把上面那份证据清单收集齐——老人最怕的是“花了钱还被子女埋怨”,最好的支持是“咱们把钱要回来”。
结语 一句话总结:
“依法打击利用医托欺骗老年人接受诊疗服务”写进全国“敬老月”通知,意味着老人的就医安全从“家里的事”变成了“国家今年的重点事”。行政举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四条通道都是现成的——关键是被骗之后别沉默,把证据留住,把通道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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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勇,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勇律师具有多年临床一线工作经历及20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医疗法律事务,擅长医疗纠纷的处理,接待咨询千余件,办理诉讼案件数百起,办理过的案件涉及众多医学领域,如神经内科、急诊、重症医学科、消化内科、心内、心外、脊柱外科、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耳鼻喉、呼吸内科、创伤外科、关节外科、骨科、肛肠科、肿瘤科、血管外科,风湿免疫等等,系青岛乃至山东地区极少数具有医学特长且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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