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养康养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实务中核心法律争议聚焦四大维度:非法集资刑民区分裁判标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规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含横向否认)的司法适用、刑民破产交叉程序衔接机制。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裁判实务,对前述法律问题展开解构分析,提出以资金闭环管控为核心的企业合规治理框架,为司法裁判裁判思路、医养康养行业风险治理、企业合规建设提供实务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银发经济市场规模预计2026年突破十万亿元。巨大的市场红利吸引大量医养、康养市场主体入局,但以养老服务为外衣实施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持续高发。
该类案件突出法律特征体现为:交易外观具备养老服务民事合同形式要件,但交易实质却契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构成要件。不少经营主体利用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搭建多层关联公司架构实现风险隔离,由此造成刑民法律边界模糊、刑事责任认定复杂、受害老年人权利救济路径不畅等现实困境。从规范与实务双重维度厘清上述争议问题,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动银发经济行业健康合规发展均具备现实价值。
二、刑民界分的规范标准与实务识别
(一)合法预付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区分逻辑
养老服务预付费,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服务消费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受《民法典》合同编规制。预付费模式具备合法性,建立在两项核心前提:一是预收费用与未来将要提供的养老服务存在合理对价关系;二是预收资金的使用直接服务于养老服务业务经营本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一条,非法集资成立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构成要件。落地到医养康养行业,四要件的实务识别要点如下:
1.非法性:养老机构取得养老经营资质,不等于取得金融业务牌照。企业在无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假借养老服务预收费名义实质开展资金募集,即满足非法性要件。
2.公开性:通过线下推介会、宣讲会、熟人转介绍、网络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融资信息,即符合公开性特征。
3.利诱性:服务合同、宣传资料中约定年化收益、到期返还本金、各类补贴返利等,是认定利诱性的核心事实,也是区分正常消费预付费与非法集资投资行为的关键标尺。
4.社会性:仅向已经实际入住、或者已经明确预约养老服务的特定对象收取服务费用,不满足社会性要件;面向尚未确定养老服务需求的潜在老年社会公众归集资金,则落入社会性要件的评价范围。
四要件当中,利诱性、社会性更多属于形式层面判断;非法性审查的实质落脚点,在于判断企业是否形成脱离服务对价的资金池。
资金池常见财务表征包括:预收款项规模显著超出企业可供给的养老服务产能;预收资金在多家关联主体之间随意调拨划转;大量资金最终流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即便企业刻意规避“返利”、“收益”等合同文字表述,只要预收资金归集后脱离对应养老服务的对价约束,司法机关仍可穿透交易外观,认定构成非法集资。
(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确立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规则,但并非只要“以单位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就当然构成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司法实践审查单位犯罪,重点把握两项实质判断标准:第一,涉案行为是否体现单位集体决策意志;第二,违法所得是否归属于单位,并且用于单位正常经营活动。
在医养康养涉刑案件中,如果企业注册成立之后,主营业务即为非法集资,少量合法养老业务仅作为犯罪行为的掩饰,募集资金最终流入实际控制人、股东个人账户,则应当否定单位犯罪属性,直接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从制度规范目的来看,否定单位犯罪、追究自然人责任,既有利于刑事追责落地,也有利于涉案资产追缴处置,避免因单位犯罪双罚制规则,出现自然人刑事责任被单位罚金刑稀释、实际控制人逃脱实质追责的后果。
(三)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与举证困境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二款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规则:“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需同时满足如下要件:主体上,行为人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行为层面,存在财务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滥用行为;结果层面,公司自身资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因果关系层面,股东滥用行为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康养行业爆雷案件中,实际控制人普遍搭建多主体隔离架构:A公司负责收取会员费、预付费,B公司实际开展养老运营,C公司持有核心资产。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直接对外负债的公司名下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新《公司法》新增的横向人格否认规则,为受害老年人向关联公司追索财产提供直接请求权基础。
举证层面,实务中债权人提交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由股东举证证明各个公司之间财务相互独立。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第10条:受害老年人若能够提交资金流向股东个人账户的转账凭证、多家关联企业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混同证据、统一品牌对外宣传材料等,即可完成初步举证义务,触发举证责任转移。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当中,人格否认尤其是横向人格否认举证难度高,该制度在医养康养纠纷案件中的实际适用比例仍然偏低,权利人实现追责存在现实障碍。
三、刑民程序交叉的规范协调与实务处理
“先刑后民”并非民事诉讼法项下法定基本原则。该规则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即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其适用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文件明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应当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如果案件涉及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程序无需中止,可以继续审理。
落到医养康养纠纷场景,实务处理可以区分三类情形:
第一,受害人就预交会员费、服务本金提起退费之诉,该诉请与非法集资刑事指控属于同一事实,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相关财产损失纳入刑事退赔程序处理。
第二,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起公司人格混同侵权赔偿诉讼,被告为股东个人,请求权基础属于侵权责任,与刑事犯罪事实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民事诉讼程序可以独立推进,不受刑事程序影响。
第三,针对担保方提起担保合同纠纷诉讼,担保法律关系具备相对独立性,民事程序不当然因刑事立案而中止。
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二者之间并非互斥关系。《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刑事退赔,属于公法层面的追缴处置措施。经过刑事退赔之后受害人仍未能弥补全部损失的,对于独立于犯罪事实之外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害人仍然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
当涉案康养企业同时触发刑事程序、民事纠纷、破产程序时,应当建立刑、民、破多程序信息共享机制,厘清刑事追赃、管理人履职的权责边界,防止涉案资产贬值流失,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四、合规重构:以“资金闭环管控”为核心的医养康养企业合规体系
(一)现行监管规则体系梳理
当前针对养老预收费的监管规则形成多层级规范架构:
行政法规层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面禁止各类非法集资行为;
部门规章层面,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2号),系统确立养老机构预收费期限、预收总额上限、资金存管等监管制度;
司法解释层面,法释〔2022〕5号司法解释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定罪量刑裁判标准;
地方立法层面,北京、上海、山东等多地出台养老预付费地方监管规范,普遍推行预收费资金专户存管制度。
(二)“资金闭环管控”五大合规模块
模块一:合同宣传合规
养老服务合同文本中,严禁出现还本付息、固定收益、到期返本等表述,也不得设置具备同等实质效果的合同条款。企业内部营销宣传管理中,应当将“稳赚不赔”、“增值空间大”等暗示投资回报的话术纳入禁止清单,对销售人员开展常态化合规培训,规范对外宣传口径。
模块二:账户隔离与资金存管
设立独立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户,与企业日常经营账户物理隔离。全部预收养老服务费用统一进入监管专户,严格按照养老服务实际完成进度向经营账户划转资金。大型康养集团可对接商业银行托管账户,由银行按照服务进度审核拨付资金;中小养老机构可接入地方民政主管部门搭建的预收费监管平台完成资金存管。核心运行逻辑是按服务进度释放资金:已经实际提供服务对应的款项方可支取使用,尚未履约部分资金留存专户,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资金池的形成。
模块三:主体财务独立
实现账户独立(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账户严格切割)、账簿独立(各法人主体独立建账,全部关联交易应当具备公允交易对价,留存完整交易凭证)、人员独立(避免关键岗位人员在多家关联主体混同任职)。财务独立既是民事案件当中对抗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抗辩事由,也是刑事程序中证明资金归属单位的关键证据防线。
模块四:预收规模与服务产能动态匹配
建立“服务产能—预收余额”动态监测机制,预收服务费总规模应当控制在未来1年内企业可实际提供服务总量的合理区间之内,禁止超出自身服务供给能力大规模预售床位、会员服务。
模块五:常态化信息披露
主动向消费者披露存管银行、监管专户信息,定期发布资金使用季度报告、企业审计年报,接受服务对象与社会公众监督。规范的信息披露,既是监管合规义务,也是康养企业获取老年消费者信任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防范刑事风险个人化的三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一,严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下达指令,组织开展公开吸储、许诺返利等营销推广行为。该类指令相关记录,极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个人意志,而非单位集体意志的证据。
第二,涉及会员模式、预收费模式等重大营销业务决策,应当履行集体审议程序,完整留存书面会议记录,固化单位集体意志证据,为必要情况下主张单位犯罪抗辩夯实证据基础。
第三,严格禁止公司经营资金流入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一旦出现资金混同流转,该事实既是民事维度认定人格混同的关键证据,也将成为刑事诉讼当中认定“违法所得归个人占有”的重要定案依据。
五、结论
医养康养行业养老非法集资案件暴露出深层制度风险:部分市场主体不当利用公司法赋予的有限责任保护,将法人制度变为转移经营风险、隔离个人责任的工具。但股东有限责任保护并非没有边界,在刑事穿透追责规则之下保护范围被大幅限缩。一旦公司沦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实际控制人实际占有募集资金,公司法人外壳将被司法直接刺破。
破解医养康养行业刑民交叉困局,需要司法裁判与企业合规双向发力。司法层面,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审慎甄别单位犯罪认定,适度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落地适用,完善刑、民、破产多程序协同衔接机制;企业合规层面,以资金闭环管控作为核心抓手,从合同宣传、专户账户、财务独立、产能管控、信息披露五大模块搭建全流程合规体系,推动商业模式由“资金沉淀型”向“服务对价型”转型。
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收取服务费用,但养老机构不具备投资理财业务资质,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医养康养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养老照护服务,而非资金融通。市场主体一旦逾越刑民法律边界,带来的不仅仅是商业经营失败,更会触发刑事追责,产生不可逆的个人刑事责任风险。
作者简介
赵永,企业合规师,法律硕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青岛大区银发经济法律业务团队牵头人,青岛新闻网青年法律观察员。自2015年从业以来,共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约1300余件,诉讼案件1000余件,非诉案件3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事务、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现专注于银发经济刑民交叉、反诈维权、企业合规管理。
邮箱:zhaoyong@ deheng.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