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赵永:预付式养老消费陷阱频发:老年人缴纳的“养老会员费”还能要回来吗?

2026-08-25

  深度老龄化时代,我国银发经济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各类康养公寓、旅居养老、终身养老会员服务等新型养老产品层出不穷。不少养老经营主体以“锁定低价床位”、“全国互换旅居”、“终身康养服务”作为营销噱头,诱导老年消费者一次性缴纳数万乃至十余万元不等的预付式养老会员费。

  看似一劳永逸的晚年养老保障方案,背后却埋藏大量合同陷阱、经营跑路风险与退费难壁垒。司法实践中,大量老年消费者完成缴费后,遭遇服务标准缩水、门店关停、养老机构破产倒闭等情形,但想要追回已缴纳的预付费却障碍重重。随着银发经济快速发展,预付式养老消费纠纷已经成为涉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重点、难点纠纷类型。

  本文结合司法裁判案例,拆解预付式养老消费领域纠纷痛点、法院裁判逻辑以及可行维权路径,既为老年群体识别消费风险、依法维权提供实务指引,也为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合规开展银发经济业务提供法律参考。

  一、高发纠纷:预付养老消费的三类典型乱象

  当前,预付式养老消费纠纷已经不是偶发个案,司法实践中主要集中于三类高频争议场景。

  第一类,营销宣传与实际服务严重背离。不少老年人轻信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一次性支付高额终身养老会费,初衷是为晚年生活提前做好保障。但缴费完成之后,养老机构擅自缩减服务项目、提高附加服务收费标准,销售阶段承诺的一对一康养护理、定期健康体检、配套文娱休闲活动纷纷打折扣,实际服务水平与前期宣传内容存在显著差距。

  第二类,旅居养老模式权益落空。主打“全国多城旅居互换”的旅居养老项目,通过预缴多年服务费的模式吸纳老年客户。一旦机构经营出现困难,多地合作门店陆续关闭,合同约定的异地旅居权益直接无法实现。老年消费者提出退费申请时,经营者又会以合同约定、系统规则等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履行退费义务。

  第三类,机构资金链断裂停业甚至恶意跑路。部分中小型康养机构风控能力薄弱,在集中收取大量老年人预付费后,因资金挪用、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直接停业闭店、人员失联。该类情形极易引发群体性老年消费者维权事件。老年消费者手中仅持有格式养老服务合同,但多数老年人法律风险意识不足,最终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

  结合大量案件复盘,老年消费者维权失利,往往存在共性原因:签约阶段过度信赖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未仔细审阅合同核心条款,证据留存意识薄弱;发生纠纷后仅有转账记录,缺乏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佐证材料,难以完整支撑自身诉讼主张。

  二、司法裁判视角:法院如何审理养老预付费退费纠纷

  针对涉老年人预付式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裁判普遍坚持对老年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的裁判理念,形成相对清晰的裁判尺度与裁判边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明确要求保障老年人的消费合法权益,是该类案件重要裁判依据。

  案例一:机构停业根本违约,无效格式条款不能免除退费责任

  山东地区曾发生典型案件:老年消费者预缴4万元养老入住定金,尚未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即因经营问题停业。老年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退还预付款,养老机构以合同设置的“合同一经签订不予退款”格式条款作为抗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单方停止履行养老服务义务,已经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案涉“概不退款”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最终判决养老机构全额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例二:老人客观身体原因无法履约,司法酌情调整违约金

  另有案例,一对八旬老年夫妻支付10万元办理期限15年的全国旅居养老会员卡。后续两位老人突发重大疾病,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外出旅居的身体条件,遂起诉请求解除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应当扣除35%的高额违约金。

  法院充分考量高龄老年群体身体状况的特殊性、超长服务期限下客观履约障碍,认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对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予以大幅调低,判令机构返还绝大部分剩余预付费。

  案例三:区分民事消费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司法实践中需要厘清,并非所有养老会员费纠纷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多起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显示,部分康养机构以养老床位、养老会员服务作为包装外衣,面向不特定多数老年人吸收资金,同时承诺8%-11%的年化收益,部分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

  法院认定,该类模式并不以提供真实养老服务为核心,本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纳入刑事程序处理,不再适用普通民事合同退费规则。被害人的财产损失,需要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予以救济。民事起诉阶段如果发现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综合梳理同类生效裁判,可以归纳裁判导向:经营者违约跑路、提供服务严重缩水,老年消费者主张全额退费大概率得到支持;老年人因客观身体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可以主张酌情返还剩余费用;若项目借养老名义许诺高额利息吸收资金,则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走刑事救济路径。

  三、核心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1.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养老服务机构预先拟定的“概不退款、不予退费、经营者单方免责”等格式条款,如果订立合同时,经营者未针对该类条款向老年消费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进行加粗、标红等显著提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该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老年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 养老服务合同的特殊解除基础

  养老服务合同具备较强人身依附属性,合同履行建立在老年人身体条件能够接受对应养老服务的客观基础之上。区别于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养老康养、旅居养老服务高度依赖服务接受者身体状态。司法实践普遍形成裁判共识:高龄老年人因为罹患重病、失能失智等客观情形,丧失接受养老服务条件的,可以请求解除养老服务合同,无需按照合同承担全额违约金。

  3.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

  辨别属于普通养老消费民事纠纷,还是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核心判断要素在于两点:一是项目是否承诺保本、固定高额收益;二是是否面向社会上不特定老年群体公开吸纳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则达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养老服务+理财返利”的商业模式,极易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四、实务维权诉讼指引

  1. 证据收集与留存核心清单

  老年消费者维权,应当完整收集保存:养老机构宣传海报、宣传单页、销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对口头承诺的录音录像证据、养老服务合同、全部转账支付凭证、机构停业、服务缩水的照片、公告等材料,搭建完整证据链条。尽量避免现金交付,现金缴费会增加举证难度。仅持有转账记录,证据链条残缺,维权胜诉概率会显著降低。

  2. 诉讼请求的规范设置

  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请求建议优先设置为:请求解除案涉养老服务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尚未消费对应的剩余预付费、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不建议直接笼统起诉主张全部款项返还,因为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证据扣减老年人已经实际接受服务对应的费用。

  3. 管辖规则与多元维权路径

  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养老服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以并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行政机关调查形成的询问笔录、调查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重要证据使用。此外,还可以向属地老龄工作部门、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情况,借助多元调解机制开展诉前调解,降低维权时间成本。

  五、双向风险防范建议

  (一)面向老年消费者

  面对大额预付式养老消费,一定要秉持理性消费理念,审慎对待一次性缴纳多年服务费用、一次性支付终身高额会员费的养老产品。销售人员口头许诺的各类福利、服务标准,一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文本;签约时仔细审阅退费规则、违约金、免责等核心违约条款;坚决拒绝签署空白合同,不相信口头承诺。交易全过程妥善保管全部交易凭证,拒绝现金付款。

  (二)面向养老服务经营者

  养老机构应当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设计,删除绝对免责、一律不予退费等霸王格式条款;针对老年客户群体,对于免责、违约、退费等关键条款,应当依法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建议对提示说明过程留存录音录像,留存已经尽到提示义务的证据。严格管控预收费资金流向,严禁挪用预付费资金、禁止以养老服务名义开展自融、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做到合规经营,防范群体性消费纠纷与刑事法律风险。

  结语

  银发经济蓬勃发展,本应不断提升老年群体晚年生活品质,但部分市场主体却利用信息差,把银发市场变成收割老年群体利益的工具。保护老年人消费权益,既是司法实践重点,也是银发经济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对老年消费者来说,守住自身财产安全、理性看待预付养老产品、完整留存交易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对于康养经营企业而言,坚守合规底线、诚信履约,才是银发产业行稳致远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

  赵永,企业合规师,法律硕士,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青岛大区银发经济法律业务团队牵头人,青岛新闻网青年法律观察员。自2015年从业以来,共累计办理各类案件约1300余件,诉讼案件1000余件,非诉案件3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擅长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事务、复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现专注于银发经济刑民交叉、反诈维权、企业合规管理。

  邮箱:zhaoyong@deheng.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