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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霖、原正:低空经济“起飞”,《生态环境法典》如何划定法治“红线”?——交叉法律问题全解析

2026-0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明日),全国生态日当天,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五编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将30余部单行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整合为统一体系,也是全球首部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的生态环境法典。一个多月前,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民用航空法》已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空域划分兼顾低空经济需要,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实名登记、一机一码等制度——目前全国登记无人机已达约318万架。一部管“飞”,一部管“绿”,2026年两部大法交汇:从无人机物流配送到城市空中交通,从低空旅游到农林植保,低空经济在加速“起飞”的同时,正撞上最硬核的生态法治“红线”。

  一、为什么低空经济绕不开这部法典

  低空经济的环境影响,表面看是“未来议题”,基层司法实践却已是“现在进行时”。从山东的草莓苗到江西的莲藕,从陕西的红薯到新疆的枸杞,无人机喷洒农药致害纠纷覆盖全国主要农业产区;无人机噪声投诉、“空中狩猎”破坏野生动物等案件不断涌现。法典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十七条确立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第五编又以专编细化法律责任——任何空中活动,都无法脱离这一框架单独运行。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典总则部分确立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具体空间单元,这为低空飞行与生态保护的空间对接提供了基本工具。而在另一侧,新修订的民航法增设“发展促进”专章,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制定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完善支持政策——一部促发展,一部守底线,两法构成低空经济法治化的“双轮”。

  二、法典划下五条“红线”,条条与飞行相关

  (一)噪声红线:飞行器要过“环保适航”关法典第二编第七分编专设噪声污染防治,从第五百四十六条起系统规定了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四类噪声管控。其中第五百四十七条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第五百四十八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民用航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第五百五十一条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考虑噪声影响,第五百五十五条明确将民用航空器纳入产品噪声限值管理,第五百五十九条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研发应用。但现行噪声制度以固定线路、集中场站为设计前提,低空飞行轨迹灵活、起降点分散、垂直穿越多个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体系明显“适配性不足”:无人机噪声究竟按交通运输噪声还是社会生活噪声管控,尚无答案。结合新民航法新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审定制度,“环保适航”应成为出厂前端硬约束——低噪声、可溯源,才拿得到“起飞许可”。

  (二)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不是监管真空法典第三编第四章专设野生动物保护。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并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产生高噪声、过度照明”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低空飞行的噪声与灯光,恰恰落入该条款射程。第八百一十六条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第八百一十七条重申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活动。此前鄱阳湖候鸟保护区内,有人利用无人机搭载热成像猎捕白鹤、东方白鹳被追究刑责,暴露出“无人机沦为高效猎捕工具”的监管缺口:现行猎捕工具禁名录尚未涵盖无人机及其搭载设备。同时,第八百一十九条对植保作业的例外保留,与无人机大规模农用之间的边界如何把握,也亟需明确。

  (三)环评红线:从“项目环评”到“航线环评”法典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分别确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降场站属于“建设项目”当无疑义,但分布式起降点、楼顶起降平台是否需履行环评程序,实践中认识不一;部分地方将小型起降点视作“设备安装”,规避环评义务。航线网络作为飞行活动的空间载体,其噪声暴露、生态干扰影响远超单点项目,却尚无“航线环评”机制——现行环评以“项目”为评价单元,缺乏对航线网络的战略性评估。低空空域划分如何与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在空间上衔接,是空域管理改革必须回答的命题。

  (四)责任红线:污染与破坏“赔到尽头”法典第五编将“损害担责”落到实处:第一千零七十条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害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未规定的依照民法典执行;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机制;第一千零八十条延续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须就免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创设环保禁止令,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破坏行为,可申请责令立即停止。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设置了协商、调解等多元解纷渠道,鼓励噪声等纠纷友好协商解决——这提示企业,事发后的沟通化解与事前的合规同等重要。这意味着低空飞行一旦致害,责任主体不仅要赔偿农户等受害人损失,还可能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情节恶劣的,可被“停机禁令”直接叫停。

  (五)绿色红线:低空经济也是“绿色红利”受益者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全球首创独立成编,第九百三十八条至第九百四十二条搭建绿色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的制度框架,涵盖循环经济、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低空经济并非单纯的“被规制对象”:eVTOL等电动航空器与减污降碳天然契合,正是法典鼓励的方向。率先完成碳排放核算、绿色认证、低噪声改造的企业,将在适航审定、空域审批、运营支持中占得先机。谁先读懂这部法典,谁就能把“合规成本”转化为“竞争优势”。

  三、三个判例:红线落地全展示

  案例一:山东诸城草莓苗案(2023)鲁0782民初8123号。无人机喷洒除草剂致邻田草莓苗受损,法院明确认定属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后拒付费用,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由定性,直接决定举证负担的分配,这是此类案件的第一道分水岭。

  案例二:山东五莲桑树案(2023)鲁1121民初2809号。农业农村局将小麦“一喷三防”项目政府采购发包给药企,药企转包飞防团队,无人机越界飘洒药液致蚕农桑树受损。法院认定采购人、药企、飞防团队组织者、操作人员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外包”不等于“免责”,政府采购方同样负有环境监管责任。

  案例三:上海松江花卉案(2024)沪0117民初19559号。无人机未进入原告田地上空,法院仍认定药液弥漫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操作手持有操作合格证、按规程作业,仍被判担责。合规操作不等于尽到全部注意义务,环境污染侵权的因果认定不以“物理侵入”为要件。

  四、给低空经济企业的合规启示

  (一)环保合规前移至“机型+航线”设计阶段企业应将环保合规从运营阶段前移至产品设计阶段。优先选用低噪声机型,在适航审定前主动完成噪声排放测试与达标验证;航线规划阶段即嵌入生态敏感区避让逻辑,将生态保护红线、候鸟迁徙通道等空间数据导入航线算法,实现自动绕行而非人工干预。起降点选址应进行生态影响预评估,避免在居民密集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区域布设。

  (二)禁飞区管理从“人防”升级为“技防”在自然保护地、候鸟迁徙通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企业应建立“电子围栏”式禁飞管理体系,将禁飞规则写入飞行管理平台底层代码,确保无人机在进入禁飞区域前自动返航或悬停,而非依赖飞手自觉遵守。同时,主动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机制,及时获取禁飞区动态调整信息。

  (三)全流程留痕,构建“举证友好型”运营体系建立涵盖飞行日志、喷洒参数、气象条件、作业区域、药液配比的全流程电子留痕机制,数据实时上传云端且不可篡改。一旦涉诉,这些记录是举证责任能否有效转移的关键证据,也直接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量化是否清楚。对于农用无人机企业,还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赔偿风险前置于制度安排之中。

  (四)把握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制度红利法典第四编“绿色低碳发展”为低空经济打开了正向激励空间。eVTOL等电动航空器与减污降碳战略天然契合,企业应率先完成碳排放核算与绿色认证,主动对接碳交易市场。在适航审定、空域审批、运营补贴等政策窗口期,绿色合规记录将成为差异化竞争优势——谁先完成绿色转型,谁就能在空域资源分配和政府购买服务中获得优先。

  (五)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争取规则话语权低空经济环保标准体系尚处于建设初期,噪声排放标准、环保适航要求、无人机猎捕工具禁名录等关键规则仍在形成中。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在规则形成期争取话语权,避免被动适应。这不仅关乎合规成本,更关乎行业发展方向的主导权。

  结语

  法典选择在全国生态日施行,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宣示:生态保护不是产业发展的对立面,而是可持续起飞的前提。低空经济的“飞行半径”由市场决定,“法治边界”由法典划定。8月15日之后,每一条航线、每一架无人机、每一次喷洒作业,都将在新的法治坐标系中定位。谁先完成绿色合规,谁就握有下一程的“起飞许可”。

  作者简介

  王艺霖,合伙人

  王艺霖律师,专利代理师,自执业以来,专注民商事领域法律实务工作,承办的多个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深耕低空经济法律研究,牵头发布《低空经济产业链法律服务产品》《低空经济法律政策汇编》及配套手册,被省、市多家媒体广泛报道。

  现任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大区副主任兼青工委主任、第二党支部书记、德和衡&德衡低空经济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青岛市无人机学会理事、青岛律协保险专委会委员、青岛市习近平法治宣讲团讲师、青岛市高校普法讲师团讲师、青岛市青少年普法讲师团讲师,曾获“青岛市普法突出贡献者”“青岛市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青岛市科协2025年度市级学会工作表现突出个人”“德和衡&德衡山东区域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邮箱:wangyilin@deheng.com

  原正,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企业合规师。专注民刑交叉业务,擅长涉税刑事案件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成功办理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类型案件,多次为客户取得不起诉结果;参与大型企业合规项目管理,协助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并辅导企业成功通过检察院合规审查;参与青岛国资持股公司清算及股东退出项目,就清算方案设计、债权债务处置、股东权益分配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深耕低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发表专业文章多篇,研发的低空经济法律服务产品获全国性新锐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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