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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贞生、黄锐:网红白某偷税被罚1800余万——主播及MCN机构不可触碰的税务红线

2026-05-07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流量经济催生了大量网红主播及MCN机构,但行业内偷逃税乱象也随之凸显,税务监管压力持续加大。据权威媒体报道,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依法查处了“探店”网红白某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期间,白某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多名头部主播相继被税务稽查,可见国家近年来对直播行业的税务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随着以数治税和平台信息报送新规全面落地,我国已构建起全链条、穿透式、智能化的税务监管新格局。在此背景下,主播及MCN机构通过隐匿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本文结合白某案、相关司法案例及最新监管规定,分析主播与MCN机构纳税义务的界定、典型涉税违法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与刑事法律后果,为相关市场主体识别税务风险、构建合规体系提供参考指引。

  一、主播与MCN机构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分析

  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主播收入在税法上的应税项目归类,是后续税务处理和责任认定的核心前提。目前,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单一模式,而是呈现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经纪合作关系等多种形态,准确界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规范税务处理的基础。

  司法实践和劳动仲裁案例表明,判断双方法律关系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从属性”,即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劳动关系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面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其劳动报酬具有定期、稳定的特征。在主播与MCN机构的合作中,劳动关系通常表现为:主播作为MCN机构(通常为公司)的正式员工,需严格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及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公司为其提供固定工资或底薪,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主播的工作内容、直播时段、内容方向均由公司统一安排,直播账号通常归公司所有或受公司严格管控,主播仅作为公司员工提供劳动,不承担经营风险。

  劳务关系则更强调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关系,提供劳务者通常不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报酬支付往往更具灵活性。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是介于劳动关系和纯粹劳务关系之间的“经纪合作关系”。例如,在(2025)川0108民初1866号案例中,主播王某甲与成都某有限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处理王某甲全面的演艺事业经纪事宜,王某甲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直播,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保底佣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对王某甲的管理未达到支配性劳动关系的程度,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经纪合作关系。此类模式的核心特征是: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合作事项,主播在内容创作和直播形式上享有较高自主权;MCN机构主要提供资源对接、专业指导、账号运营等支持,而非全面的劳动管理;主播的收入与直播业绩直接挂钩,自行承担部分经营风险。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一种“去劳动关系化”的违规规避模式:部分MCN机构为降低用工成本,安排主播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经营实体,再以“合作”“承揽”名义与这些实体签订合同,试图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规避相关纳税义务和用工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主播虽形式上注册了经营实体,但实质上仍完全接受MCN机构的管理、指挥,工作内容、方式、报酬来源未发生本质变化,司法机关可穿透形式审查实质,认定主播个人与MCN机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不同法律关系下的纳税义务主体与税目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所得来源和性质,将个人收入划分为不同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和计算规则。主播从直播、带货、广告合作等活动中获取的收入,其税目认定、纳税义务主体界定,均基于双方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劳动关系下的税目认定:工资、薪金所得

  若主播与MCN机构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主播从MCN机构获得的收入——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奖金、直播分成、节日福利等,本质上均属于“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归类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MCN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关系下的税目认定:劳务报酬所得

  若主播与MCN机构构成平等劳务关系,即主播独立提供直播表演、内容创作等劳务服务,MCN机构支付相应报酬,该收入通常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义务主体为主播。MCN机构作为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需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依法代扣主播个人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

  虽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属综合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但在预扣预缴方面有很大不同,最大的区别在于MCN机构如果支付工资薪金,不需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支付劳务报酬则不然。

  实践中,平台经济的特殊性使得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分日益模糊。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均表明,主播与MCN机构的用工关系往往兼具从属性与独立性,部分合作模式下,双方权利义务交叉重叠,导致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面临挑战,进而引发税目认定错误、纳税申报违规等风险。

  (三)合作模式(经营实体)下的税目认定:经营所得

  若主播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包括公司等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实体)等经营实体,并以该实体与MCN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收取服务费用,应认定为“经营所得”。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式与综合所得不同,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MCN机构向该实体支付款项时,通常不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经营者自主申报纳税。

  需重点警示的是,此类模式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域。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为45%,而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两者存在10个百分点的税率差,这一差异成为部分主播与MCN机构偷逃税款的核心动机。他们通过设立空壳经营实体转换收入性质,规避高额税负,这也是白某案等典型偷税案件的核心违法手段。

  三、典型偷逃税行为模式:隐匿收入与转换收入性质

  正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下的税目差异和税率差距,部分主播及MCN机构看到了可乘之机。主播及MCN机构常见的偷逃税行为,核心围绕“隐匿收入”和“转换收入性质”两大模式展开,已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

  (一)隐匿收入:脱离监管的“私户收款”模式

  隐匿收入的核心是将本应纳入税务监管体系的收入,通过非正规渠道转移、隐藏,使其脱离税务机关的核查范围,具体操作手法多样,其中“私户收款”是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具体而言,主播或MCN机构要求合作方(品牌方、平台等)将报酬直接或通过多层关联主体转移,支付至指定个人银行卡(非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入个人账户后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白某案中,白某为少缴个人所得税,通过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向其任职公司开具大额劳务费发票,再由关联公司将资金汇至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经多层流转后,最终资金回流至白某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相关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二)转换收入性质:虚构业务的“空壳实体”套路

  转换收入性质的核心目的,是将适用较高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最高45%税率),通过虚构业务、设立空壳实体等方式,转化为适用较低税率的经营所得(最高35%税率),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具体操作主要分为两步:

  第一步,设立空壳经营实体。主播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方式,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但这些实体均无实际经营活动,常常表现为工商登记信息中无参保人员、现场核查无实际经营地址,属于典型的“空壳实体”。白某案中,白某正是通过此类空壳个体工商户,长期大额申报经营收入,掩盖其个人收入的真实性质,将本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最高45%税率)的个人收入,非法转换为经营所得(最高35%税率)。

  第二步,滥用税收优惠与核定征收政策。此类空壳实体通常选择在税收洼地注册,骗取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资格。相比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率极低,使得最终税负远低于按45%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此类空壳实体的核心违规点在于“无实际经营却虚假申报”,加剧了涉税违法的隐蔽性,但同时也成为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稽查的重点靶向。

  四、主播及MCN公司涉税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及后果

  主播及MCN机构的涉税违法行为,将面临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的梯度惩戒。随着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正式落地,法律红线愈发清晰,惩戒力度持续加大,任何侥幸心理都将面临严厉追责。

  (一)行政法律风险:追缴税款、滞纳金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三项惩戒措施:一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滞纳金是极具强制性的经济惩戒措施。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利率18.25%)。且滞纳金将一直计算至税款实际入库之日,长期拖欠将产生巨额资金成本,进一步加重违法代价。

  (二)刑事法律风险:涉嫌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

  若涉税违法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直播行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结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主播与MCN机构面临的核心刑事罪名主要有两类:

  1. 逃税罪:是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的核心路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明确,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分解收入、虚列支出、转换收入性质、骗取税收优惠等行为,均直接认定为逃税罪中的“欺骗、隐瞒手段”,进一步压缩了涉税违法的规避空间。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罪是直播行业涉税刑事犯罪中量刑最重的罪名,无逃税罪的免责条款,刑事追责门槛极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以及“两高涉税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构成本罪。具体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值得警惕的是,实践中已出现主播及MCN机构涉及此类罪名的典型案例,如山东平度市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利用直播打赏“空余票”虚开发票案,该案中多名主播与关联MCN机构勾结,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偷逃税款,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14名被告人(含主播及MCN相关负责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坚定决心。此外,“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明确,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该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结语

  网络直播行业所催生的流量经济红利,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收益,更不能成为偷逃税款的“避风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直播行业绝非可以置身于法律监管之外的“法外之地”。在大数据技术支撑下的税务精准监管模式日益成熟,以及财税、市场、网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推进的大背景下,任何经营主体都不应再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唯有将税务合规意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其确立为企业经营不可逾越的核心底线与生命线,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准确界定法律关系、规范纳税申报流程,系统构建覆盖业务全流程的合规风险防控机制,才能为自身赢得可持续发展空间,最终推动整个直播行业步入规范、透明、健康的长期发展轨道。

  文章作者

  张贞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法业务部主任。曾任职于青岛税务系统13 年,期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人才库,青岛市税务系统兼职讲师。现为青岛市税务学会理事、青岛市涉案企业合规首批第三方专业人员。擅长税法、财务、税务合规、涉税风险化解、节税规划等财税、法律融合业务,主要从事财税法律常年及专项顾问,企业整体合规节税规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交易的法律税务规划等业务。

  邮箱:zhangzhensheng@deheng.com

  黄锐,执业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税法业务部律师助理。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曾任职于某央企,曾为青岛某区税务局、山东实华天然气有限公司、青岛市青岛市某区公用事业集团等各大国有企业、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提供非诉和诉讼法律服务等业务。

  邮箱:huangrui@d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