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德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反映成品油刑事定性变迁
2023年初,侯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购入柴油570余吨,储存于毫无安全防护的露天场地,并通过私自改装的流动加油车进行销售。与过去大量类似案件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不同,本案的判决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支撑这一转变的,是一系列国家政策调整、行政法规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司法机关观点的持续演进。其中,2024年3月法答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专家答疑意见,为这场长达数年的法律适用争议提供了极具分量的权威指引,标志着新司法共识的正式形成。
二、司法观点的演进之路:从清晰到困惑,再到重新锚定
第一阶段:明确以非法经营罪规制(2008-2018)
这一时期,司法机关的观点明确而统一。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指出,“珠海××石油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未经行政许可零售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亦明确,未经审批经营成品油即构成“违反国家规定”。
彼时,法律适用的逻辑链条简洁清晰:成品油属于特许经营物品,未经许可经营即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各级司法机关在此框架下处理了大量案件。
第二阶段:行政法变化与司法困惑期(2019-2022)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化,成品油市场的管理政策发生根本性调整。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2020年7月,作为具体实施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商务部正式废止。这一系列动作,直接动摇了非法经营罪赖以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这一前置性要件的基础。司法实践随即陷入困惑:过去明确的入罪路径是否还能走得通?
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专家学者及地方司法机关开始出现不同声音。部分观点认为,经营柴油(特别是闪点高于60℃的柴油)的行为,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而失去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的基础。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检答网”发布的专家答疑意见,如实反映了这种困惑。该意见指出,此问题涉及一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不仅关系罪与非罪,还涉及批发与零售的区分认定,情况复杂,建议下级院就此问题逐级向上请示。这显示出司法机关已敏锐察觉到政策变化带来的法律适用难题,并持高度审慎态度。
第三阶段:新路径确立与权威定调(2023-2024)
政策与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为破解困局提供了新工具。一方面,2022年10月,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联合公告,将“柴油”不分闪点全面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所有柴油的经营,均需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为规制此类具有现实安全危险的行为提供了新的刑法武器。
实务界的观点争鸣也在此期间尤为活跃,形成了两种鲜明对立的见解:
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在此类案件中构成想象竞合关系。该观点指出,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危险作业罪的法定刑仅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一见解在《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性质》(作者毛小雨、唐乔君,出自《人民司法》2022年第5期)、《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边界》(作者董彬,出自《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9期)等文章中得到了系统阐述。
与之相对,另一种观点则从根本上质疑非法经营罪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基础。该观点强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在2020年7月1日废止后,认定经营成品油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关键行政法规依据已不复存在。既然入罪的前提——“违反国家规定”难以成立,那么再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便失去了正当性。这一立场在《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李勇,出自《人民检察》2023年4期)一文中得到了有力论证。
在此背景下,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发布的专家答疑意见,完成了司法观点的最终整合与权威定调。该意见系统梳理了政策法规的变迁脉络,并进行了关键的法益分析。意见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护的主要法益是生产安全,而非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从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看,将未经审批经营成品油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宜持慎重态度。”这一表述,虽未彻底关闭在极端情况下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但实质上为司法实践指明了新的主导方向:对于无证经营已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柴油等成品油的行为,刑事评价的重心应转移到其是否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否构成了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从而优先考虑适用“危险作业罪”。最高法的这一观点,在学理上更倾向于支持前述第二种学术见解,即强调在行政法规基础发生根本变化后,应审慎适用非法经营罪,转而以更为精准的危险作业罪进行规制。
三、法益保护重心的根本性迁移: 从“秩序”到“安全”
司法观点的演变,深层次反映的是刑法所保护法益重心的迁移。非法经营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核心使命是维护国家的市场准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而危险作业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和惩治那些尚未造成实害结果,但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构成现实、紧迫危险的行为。
当柴油被整体划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后,对其实施的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首先接受的是以保障安全为核心目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范。此时,无证经营柴油行为的违法性本质,主要体现为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破坏,其直接威胁的不再是抽象的市场秩序,而是具体的、可感的公共安全。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也随之从审查“经营行为是否破坏了特许经营的秩序”,转向审查“经营方式是否创造了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现实危险”。这种从“经济秩序本位”到“公共安全本位”的转变,是刑事司法积极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精准定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四、实践意义
最高法2024年的答疑意见,为全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统一的指引。此次司法观点的系统演变,是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改革协同推进的典范。在“放管服”改革放宽经济性准入的同时,刑事司法通过罪名适用的精准调整,强化了对安全生产底线的捍卫,实现了“激发市场活力”与“守护公共安全”之间的有机平衡与动态统一。
未来,在审理非法经营柴油等成品油案件时,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理重点将发生显著变化:取证和辩论的核心将围绕涉案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达标、储运设备是否合规、操作流程是否规范,以及上述违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要求的“现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