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底,一条“吸毒记录封存”的微博热搜瞬间引爆网络,激起了无数网友的讨论。部分网友支持封存,认为应该给一时犯错的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大多数网友持反对意见,认为记录一旦封存就会加剧社会不公,滋生犯罪土壤。这两种想法在网络上的讨论不绝于耳,故本文从“封存制度”的缘起、争议、事实等维度讲起,为读者提供全面客观的信息,看透制度的本意。
一、“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前世今生
前文提及引发热议的“吸毒记录封存”来源于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内容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条奠定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基础,但其限定的范围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主要包括吸毒、卖淫嫖娼、斗殴、赌博、寻衅滋事、散布谣言、侮辱诽谤等行为。换言之,上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记录将被封存。这一封存制度的推出,并非偶然发生,而是草蛇灰线,早有伏笔。
根据《新民周刊》的报道,纵观法治进程,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草案包括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2025年11月,最高法咨询委员会公开发布《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治安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比轻微犯罪更轻,其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已是水到渠成。
而特别针对吸毒记录封存这一项内容,其实早在2011年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七条中也有过“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的描述。可以说,对戒毒人员信息保密并非横空出世的新制度,而是我国禁毒工作一直以来的基调。
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三大真相
该制度之所以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反对,尤其是吸毒记录封存这一项,主要是看起来与我国一直以来严格的禁毒策略相违背。但穿透情绪表象,可以看出公众的担心主要存在于对社会安全感、公平感与正义感的担忧与制度理解的错位。
诸多网友认为有违法记录的人员,特别是吸毒人员当老师、司机、公务员怎么办?是否会给社会埋雷?该制度会成为某些人“洗白”的工具,造成社会公平感缺失?封存记录是不是等于变相纵容犯罪?
所以对于大众的疑问,作为律师有义务厘清“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三大真相:
(一)封存制度仅涉及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记录应予封存,该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核心是“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而刑事犯罪所形成的犯罪记录,暂未纳入封存范畴。
在治安违法记录制度适用的争议范畴内,相较于打架斗殴等轻微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普遍共识,吸毒行为的违法记录封存问题现成为舆论争议焦点,对此展开分析:
从法律定性层面剖析,单纯吸毒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违法行为,并非刑事犯罪,其法定惩戒上限为15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而贩毒、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大量吸毒等行为,则属于《刑法》明确禁止的刑事犯罪,例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基于上述定性差异,单纯吸毒的行政违法记录可适用封存制度,而涉毒类刑事犯罪则会产生终身犯罪前科,且行为人将被纳入重点管控范围,二者法律后果存在根本性差别。
此外,需明确的是,吸毒行为违法记录的封存,绝非对该行为的法律纵容。目前,我国对于吸毒行为的惩戒,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惩戒手段包括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等。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到八十七条,对持毒、吸毒等违法行为均作出详细的惩处规定。
(二)违法记录封存并非为记录消除
封存制度的核心要义为限制记录公开与常规查询,而非对违法记录的实质消除,亦不构成违法主体的“风险隐身”。针对公众普遍关切的“吸毒人员从事限制性职业”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构建多层级职业准入监管防线,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并未弱化相关监管效能。
如,《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若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形,车辆管理所应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从准入及存续环节阻断涉毒人员从事机动车驾驶职业的路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直接将有吸毒记录者排除于幼儿园工作人员范畴之外,严禁其从事幼儿保教及相关辅助工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则规定,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不得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从资质准入层面实现对保安岗位的涉毒风险管控。
还有一些涉毒艺人,公众担心该制度会成为他们复出的帮手。但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禁毒法》《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特别法,其效力优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机关可根据特别法的规定穿透“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向公安机关调取违法记录,实现对涉毒艺人的强监管措施。
上述职业准入限制的法律依据,均属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法定情形。即便吸毒行为的治安违法记录已依法封存,相关单位仍可依据对应法规向法定机关申请查询,记录封存状态不影响职业监管层面的法定查询需求,且查询单位负有对所获信息的保密义务,实现了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安全监管的平衡。
(三)记录封存并不等于停止监管
对于吸毒类治安违法人员而言,即便其违法记录已依法封存,仍需接受专业化、常态化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规范,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要求其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于固定期限内接受戒毒治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可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通过专门场所实现生理与心理层面的全面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还会落实社区康复措施,并实施动态管控与定期毒品检测,确保其戒除毒瘾、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所以,对有吸毒行为的人员,对其动态监管三年的规定并未改变,即便是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也不会松懈对吸毒人员的监管力度。
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基于社会治理维度的考量
从治安案件治理实践来看,我国年度治安案件案发量长期居于高位,大量违法行为人仅因单次轻微治安违法,便承受持续性的违法身份标签效应,进而在就业、社会交往等领域遭遇显著的社会融入障碍。此类标签化影响若长期存续,不仅会剥夺违法主体的正常社会发展空间,还可能因生存困境诱发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衍生次生社会治理风险,加剧社会治理成本。
(二)基于法律教育意义维度的实践
从法律的核心价值与功能定位而言,治安管理处罚及相关法律规制的目的并非单纯的惩戒与制裁,更蕴含教育、挽救违法主体的深层意旨。对于确有悔改意愿、无再犯风险的轻微治安违法人员,通过记录封存制度为其保留社会回归通道,能够促成其社会价值重塑,使其有机遇重新成为符合社会规范的守法公民与有用之才。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此举可避免将轻微违法主体推向社会对立面,是兼顾惩戒效果与社会修复、维系社会长治久安的责任型治理举措。
(三)顺应法治发展进程趋势的研判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体现。其标志着我国治安治理模式从传统“一刀切”的粗放式惩戒,转向精准化、人性化的精细化治理范式。该制度通过严格界分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的轻重差异,针对不同违法情形配置差异化的记录管理与权利保障路径,既实现了对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又彰显了法治的谦抑性与人文关怀,契合现代法治治理的核心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推出,具备现实与法治层面的意义。从长远视角审视,该制度具有显著优势。然而,其具体的实践成效仍有待进一步检验。此制度能否兼顾社会平衡并推动法治理念落地实施,值得我们共同关注与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