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某足球学校因自身运营变更,时任校长就解除青少年培训协议、变更注册,收取青少年球员家长支付的“违约金”,并出具了自由身证明等变更注册材料。当青少年球员要求足校在中国足协球员注册平台办理变更时,足校却以自由身证明的印章系时任校长私自伪造为由,拒绝承认原证明的合法性,要求青少年球员重新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同时按照每年5.4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这一事件的发展,使青少年球员及家长陷入了极大的困境。
二、法律认定
1、时任校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在本事件中,时任校长作为足校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其行为具备合理的“权利外观”,青少年球员及家长有理由相信其行为系代表足校做出,也无法定义务鉴别公章真伪,所以时任校长超出足校授权所做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足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如果足校认为家长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应承担举证责任。
2、足校是时任校长实施犯罪的受害人。
时任校长私刻公章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80条伪造公司印章罪,其犯罪受害人可能包括印章所有人以及因虚假合同受损失的第三人。但根据上述分析,时任校长构成表见代理,青少年球员在解除青训培训协议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属于正常合理的法律行为,家长支付的费用应视为足校收取,时任校长非法占有足校财产,所以时任校长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受害人即足校而非青少年球员,因此足校不能主张因时任校长涉嫌犯罪,要求家长重新支付解约相关费用,已出具的自由身证明等材料如存在公章伪造的情况,足校应当重新出具自由身证明等材料,并协助青少年球员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三、注册制以及对其问题解决的思考
本事件中,青少年球员的目的就是变更注册,其背景就是中国足球的注册制,虽然注册制跟中国青训密不可分,但注册制对中国足球的参与者,特别是家长还是比较陌生的,而中国足球当下的注册制,相对国外已经形成自己的特点,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更多地去关注与了解注册制,从而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球员的权利,进而促进中国足球的良性发展。
(一)注册制
FIFA的转会系统包括转会匹配系统(TMS)和FIFA清算所(FCH),TMS解决球员身份与转会,FCH解决球员流动结算,包括转会费、青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等。而中国的注册制就是FIFA转会系统在中国境内的延伸,特别是记录青训机构名称、青少年培训时间以及注册变更等信息。一旦某青少年球员与FIFA任何一个会员国的俱乐部签订职业合同后,该职业俱乐部都应按照注册记录向青训机构支付补偿,注册制可以保存青训机构培训证明信息,保障青训机构能够及时得到青训补偿以及联合机制补偿(如有),更有效维护青训机构权利,也是国外青训最依赖与看重的收益来源。
(二)中国注册制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注册时间不同。欧美国家单次注册时间通常为一年,球队会在一年内围绕稳定的青少年球员,制定适合现有球员成长的训练比赛计划,注册期结束后,青少年球员与青训机构进行双向选择,然后与原机构或新机构再按照一年的时间进行注册;但中国青少年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为长期,大概分至12周岁、至18周岁甚至至18周岁+N三种方式。其次,违约金条款不同。欧美国家青少年培训协议通常不约定违约金,而中国青少年培训协议通常会设置单方巨额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数额从几千到上千万不等。中国的注册制现状,限制了青少年球员的选择权利,如果遇到青训机构或教练员不适合的情况,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时间以及精力成本,才能获得新青训机构注册的权利,而很多家长甚至采取放弃青少年球员继续参与足球的做法,这对青少年球员以及中国足球都是很大的损失。
特别需要提示的一点,按照FIFA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争议解决原则,俱乐部与球员违约金条款应保持公平对等,但很多青训机构习惯采用单方巨额违约金条款,这种约定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青训机构违约的情况下会产生反噬效应,争议解决机构存在比照单方巨额违约条款的标准,判定青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订立青少年培训协议时应当符合FIFA的原则与规定。
(三)中国注册制的无奈
虽然中国注册制被诟病已久,但因为行业内部存在恶意“挖墙脚”等原因,青训机构不敢采用短期、低违约金/无违约金的青少年培训协议,因此青训行业陷入恶性循环,无法有效地保护青少年球员的利益,进而影响青训机构存续以及中国足球的发展。
(四)对解决注册制问题的思考
基于多年来代理的案例,以及对中国足球青训的近距离观察,衷心希望中国的注册制度能够做出一些改变,同时保护俱乐部和球员双方的利益,更好地促进中国足球的发展,故提出以下建议:
1、不断改变中国足球参与人的认知,如果无法改变现有认知,再好的规则和模式,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恶意挖墙脚、用长期高违约金困死青少年球员等现象。
2、保证青少年球员注册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限制、强制为青少年球员办理注册。如果是仅允许注册球员参加的赛事应当明示,但不得借此为未注册的青少年球员办理注册。
3、青少年培训协议的协议期限应规定为一年,严禁约定、变相约定协议期超过一年,或者为青少年球员正常流转设置其他障碍。
4、固定年度注册窗口期,非窗口期不得办理注册变更(以下第7、9情况除外),每年注册窗口期不超过两次,年度中期注册窗口期必须符合青少年球员生活发生重大变更等条件,如父母工作地点发生真实的、长期性改变。
5、禁止注册材料造假,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严禁私自为青少年球员办理注册。
6、禁止青少年培训协议设立违约金条款,即使设立青少年培训协议违约金条款,也应认定条款无效。
7、清理僵尸青少年培训协议,青训机构不能履行培训义务的,应及时解除青少年培训协议,为青少年球员办理注册变更。
8、简化青少年球员注册争议解决程序,缩短争议解决周期。
9、设立临时注册变更通道,对于青训机构不能履行培训义务或者恶意拖办注册变更手续的,在注册窗口期外,为青少年球员及时办理注册变更。
10、为保障青少年球员拥有更多比赛和发展机会,限定青少年队伍注册人数,即队伍注册总人数不得超过赛制人数的两倍,一支俱乐部可以注册多支球队,但在同级别赛事报名中不得多于两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