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袭警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已于2025年1月18日生效。我国刑法不断强化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袭警犯罪的规制经历了从纳入妨害公务罪到专门规定袭警罪的演变过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袭警犯罪的内容;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了修改,正式明确了袭警罪,对暴力袭警行为设置了独立的两档法定刑。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对于袭警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等规定较为模糊,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难以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次两高联合发布的解释共涵盖13个条款,就实践中袭警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定升档刑的适用条件、警察执法过错阻却违法责任问题、袭击辅警问题以及袭警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等做出明确规定。基于此,笔者将运用对比分析、结合实际案例等方法,对条款展开剖析解读,希望能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 、明确袭警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自袭警罪独立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于“暴力袭击”的程度认定标准不一,并未达成共识,对于与人民警察发生的轻微肢体冲突等轻微暴力行为,行与刑的界限模糊,判定罪与非罪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部分一般抗拒行为亦受到袭警罪的规制。例如在赵某袭警案中,赵某为拒捕实施甩手蹬腿导致办案民警轻微擦伤,但依旧被判决袭警罪,判处拘役4个月,此案判决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圈引发争议。为解决此类问题,《解释》对“暴力袭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行为人定罪时须以危害后果作为构成袭警罪的前提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明确了袭警罪的入罪门槛,主要从两方面择一认定,一方面,行为人的暴力袭击执行公务警察的行为需要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另一方面,行为人在暴力袭击警车或警械等行为时需要达到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二)危害不大的一般性抗拒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根据《解释》第1条补充条款的规定,明确了行为人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的行为属于一般抗拒行为,对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抗拒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本条的修改,明确了袭警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了对一般抗拒行为的刑法过度打击,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界限明晰。
二、明确袭警罪升档法定刑适用情形
(一)明确适用升档刑需具有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害后果
《解释》第二条明确适用袭警罪升档法定刑需具有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危害后果,系袭警罪两档刑期重要区别。
(二)明确“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具体情形
一是行为人使用特定危险工具。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具有明显杀伤力的工具,本身就是对人民警察生命的威胁,该“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原则上应当与枪支、管制刀具的危险性相当,是一个兜底性条款。
二是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为人必须驾驶的是机动车,撞击对象是人民警察或者是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机动车具有强大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存在足以致人民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
三是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是袭警罪升档法定刑的兜底条款,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是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暴力袭击行为,均有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情形的可能。
三、明确法定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第三条明确袭警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形,袭警罪从重处罚情形由《指导意见》的“酌情”变为“法定”。《解释》中从重处罚的情形共有四项,相较于《指导意见》第二条:一是明确行为人的暴力袭击执行公务警察的行为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二是行为人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需要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该《解释》并未明确重大损失的界定。
四、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的,行为人存在出罪空间
《解释》明确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的情形,是关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之际行为人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条文区分了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执法活动存在过错较大的情况,作为入罪的阻却事由,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况对袭警行为认定趋向缓和,从严认定袭警罪的成立。
比如苏园检刑不诉〔2021〕97号案:杨某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民警却未警告便突然夺包,引发挣扎,检察院认为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和执法合法、正当应予以区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执法、执纪部门做出认定,办案机关一般不宜轻易评价。
五、明确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及数罪竞合的问题
《解释》第七条区分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以及其他犯罪,规定了三种情形的定罪处罚。
(一)阻碍但未暴力袭击的情形
《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回应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关系,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无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在行为方式上的关键区别,强调了暴力袭击行为对于认定袭警罪的必要性,对于一般的抗拒行为,若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可以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二)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的情形
《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是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保障,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实质性解读。该款规定明确了对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条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三)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情形
《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表明袭警罪的构成必须是以人民警察正在执行职务为前提,对于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相关罪名从重处罚。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袭警罪、妨害公务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解释》第九条明确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
六、单独暴力袭击辅警不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袭击辅警行为裁判标准难以统一,如在范某暴力袭击辅警案,法院认为范某袭击的是在民警带领下执行职务的辅警,而非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判决范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而在王某暴力袭击辅警案中,法院认为王某在酒驾后出手殴打交警大队辅警邓某、唐某,并将凤凰园派出所辅警孙某的脚抓伤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判决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既往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意见》并未对暴力袭击辅警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该《解释》第八条明确了暴力袭击辅警行为的性质,有利于维护司法实践的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3条以及《解释》第十二条可以确定,辅警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解释》第八条明确如果是单独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人不构成袭警罪,如果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时,整体符合袭警罪的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七、明确袭警罪存在出罪空间
《解释》第十条体现了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于情节较轻者的从宽处理原则,明确了袭警罪出罪的可能,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八、明确袭警罪的刑行衔接
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因情节轻微等原因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由相关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解释》该条体现了对于袭警行为全面处理原则,实现刑事处罚与其他处罚方式的有效衔接。
九、明确袭警罪“人民警察”范畴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使得袭警罪的适用对象更加明确和具体,避免了在实践中对“人民警察”范围的争议,确保了对各类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综上,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准明晰了袭警罪在法律层面的适用标准,让袭警行为的认定有了清晰依据,极大程度保障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执法权威与人身安全,避免实践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同时,该解释发挥着正向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向公众传递出袭警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促使民众自觉尊重和配合警察执法。并且,针对实践中诸如警务辅助人员遇袭认定、警察非工作时间执法遇袭判定等颇具争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解答,将有效减少司法分歧,提升司法效率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