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任杰 韦婉:案件争议不批捕,企业维权要合规

2024-09-05

  批准逮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自由和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侦查阶段的一个关键时间节点。侦查阶段不予批捕是当事人及家属的殷切期盼,因为它通常意味着可以避免长时间的羁押,为案件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行为人犯数罪的案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缓刑,但司法机关往往认为犯数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难以保证他不再继续犯罪,因此在考虑适用缓刑时,十分慎重,从严掌握,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就指出: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不适用缓刑。由此,如案件当事人涉及多项罪名,检察院在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时会更加谨慎。本人近期作为辩护人办理钱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仅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但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时却提出委托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以及强制猥亵罪两罪。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有限时间内,办案律师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社会危害性多角度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检察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保护民营经济以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对钱某不予批捕的意见,当事人在被羁押36天后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钱某系经营连锁足疗店的当地民营企业家,其于2023年初投资数十万在青岛某区开设了一家采耳店,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技师培训和店面租赁、装修后,采耳店于2023年5月15日试营业。技师A某加入后,钱某收到采耳店管理人员店长赵某及其他店内人员反馈A某秘密挖角店内技师至其他足疗店,这引起了钱某的引起警觉。2023年5月23日晚,钱某检查A某手机,发现有关于挖人的聊天记录,同时店长赵某和店内服务员李某证实A某确实有挖角行为,且店内已有部分员工跳槽,给采耳店造成了经济损失。A某承认后,遭到赵某殴打和李某恐吓,钱某为挽回店内损失要求其写下10万元欠条后又听从店长赵某的提议录制A某裸体视频作为赔偿保证。次日凌晨,A某报案,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立案。

二、逐个击破的辩护思路:罪名减少与不批捕的逻辑

  证据、刑罚和社会危险性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涉嫌两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态度进行审查,并综合考虑羁押必要性问题,因此对此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概率通常较低。由此,在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和强制猥亵罪两罪提请批捕后,办案律师提出钱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思路。

(一)钱某拍摄A某裸体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何为猥亵行为?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强制猥亵罪中“猥亵”的概念及其具体范围予以明确,但通说认为猥亵是指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他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比如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案中,当事人钱某在店长赵某提议后才决定拍摄A某裸体视频作为赔偿保证,在包括整个视频拍摄在内整个案发过程,钱某并没有与被害人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无法直接得出其拍摄暴露A某身体隐私部位的视频行为系强制猥亵行为的结论。结合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当事人钱某拍摄A某涉案视频仅要求被害人复述其已经签署的“欠条内容”,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满足性欲。

  办案律师通过分析整体案情,认为钱某拍摄涉案视频系敲诈勒索行为的手段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单独评价钱某拍摄涉案视频的行为。被害人在本案中签署“欠条”是对“欠款”的书面表现形式,涉案视频则是对“欠款”一事的口头表达。这两个行为发生时间紧密,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互相依存共同形成了钱某意图敲诈勒索的有机整体,所以不应单独评价当事人钱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二)钱某涉嫌勒索行为系犯罪中止或未遂,且已经充分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钱某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害性,达到不予批捕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三类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一类是“存疑不捕”,第二类是“情节轻微不捕”,第三类是“绝对不捕”。

  本案中,钱某在案发前主动删除视频并销毁欠条,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本案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的既遂,钱某的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A某本身假借工作之名、行挖人之实、动机不纯、行为不当,对M采耳店造成的损失远超过10万元,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办案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及时与被害人联系,与其就和解协议内容进行协商。2023 年 6 月 9 日钱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 50 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钱某本人也系初犯、偶犯,表示认罪认罚。

  因此,对钱某不予批准逮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情节轻微不捕”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办案律师的协助下积极地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增加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可能性。

  针对本案,办案律师采取了逐个击破的辩护思路,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以及批捕申请分别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以及羁押必要性后,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钱某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也仅以涉嫌敲诈勒索一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因应施策的辩护策略:精雕细琢每个案件细节

(一)对症下药,因病施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增加不捕可能性

  处理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办案律师除了要考虑被代理人是否具有犯罪中止、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还应当要注意到刑事谅解这一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办案律师深知刑事谅解的重要性。在案件委托之初,律师便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深入沟通,及时设计方案,积极采取措施。在接到委托的短短9天内,办案律师一边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协商,一边利用专业知识设计被害人谅解书以及刑事和解协议书,保证内容符合各项规定,最后成功取得被害人谅解,为检察院在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办案律师认为,在办理案件时,应如同医生治病救人一般,讲究“对症下药,因病施治”的原则,应当根据不同的罪名以及犯罪情节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以实现辩护目的。是否不予批捕,是检察院基于案件的全面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的独立判断,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律师在该阶段需要做好辅助工作,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检察院的决策提供支持。

(二)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及时调整辩护策略以实现辩护目的

  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之前,公安机关一直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这一单一罪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羁押。相应地,办案律师也基于这一罪名制定了本案的辩护策略和方案。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时,公安机关却突然提出了强制猥亵罪,这时距离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批捕决定仅剩下7天时间。这意味着办案律师不仅要在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时间内紧急调整辩护思路和技术策略,还要及时调整辩护方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钱某所涉及两罪的律师意见,这无疑大大增加了辩护难度。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数罪却不对其进行批捕的可能性较小。

  在时间紧迫且现状对委托人十分不利的情况下,办案律师立即重新梳理案件事实,整理案件证据,整合辩护思路,收集类案资料。经过分析证据及与委托人的沟通,办案律师依然决定以不批捕作为辩护目标。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的第3个工作日,办案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表明钱某就敲诈勒索罪这一部分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在第4个和第6个工作日分别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两份补充律师意见书,就钱某涉嫌强制猥亵罪部分提出无罪辩护。最终,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因素的全面考量后,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收集类似案例以确保和检察院进行观点的有效衔接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批捕决定的这段时间内,办案律师面临时间紧、任务重的境地,采取何种策略能够在短期内让人民检察院知晓并支持办案律师的观点成为重中之重。这时,可以支撑办案律师观点的类案成为办案律师向人民检察院输出自己观点的有力武器。

  在向检察院提交的第一份补充律师意见书中,办案律师就钱某涉嫌强制猥亵罪部分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并附上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以此来支持办案律师提出的钱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的引用虽然有力,但是还应注意类案的广度。因此,在提交第一份补充律师意见书的第三日,办案律师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第二份补充律师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中,办案律师进一步扩展了类案的引用范围,包含了四个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案例,这些案例与本案案情相似,进一步丰富了办案律师的论据。

  通过这种多角度、多层次的类案引用,办案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充分地支撑,对人民检察院的观点输出也变得更加有效,这种全面而深入的辩护策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院作出权威判断提供详实的参考依据。

结 语

  本案自委托之日起至不批捕决定的作出,仅历时一个月,期间还遭遇了从单一罪名到双重罪名的复杂情况。在捕诉一体化的司法背景下,侦查阶段至审查批捕决定作出前的时间是决定案件发展的黄金节点。本案中办案律师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结合案件证据,提供精准而专业的辩护意见与策略。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仅充分评价了本案的全部情节,也考量了钱某作为民营经济的创业者、管理者,虽然目前经营规模有限、未形成中大型企业,但在其店面就业的员工已经超过五十余人,长期羁押钱某势必严重影响店面的正常经营,继而关系到几十名员工的生计问题,在钱某符合不予羁押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亦是对几十名店内员工稳定就业的保障,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护企担当。

  同时,本案也值得引起其他民营企业家的警醒,钱某虽然因A某的行为遭受了损失,但因其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不能挽回损失还触犯了法律规定。民营企业家经营不易,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心“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