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执行案件中债务人配偶被列为共同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原因: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可以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及承担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盖章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虽未签名但事后追认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包括夫妻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家庭水电费等。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这包括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三)当夫妻中的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当夫妻中的一方去世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遗产分配、债务偿还以及可能的继承人责任。
首先,如果去世的一方有遗产,这些遗产可能会被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的处理通常遵循遗嘱或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那么剩下的债务如何处理就需要进一步分析。
其次,如果夫妻共同债务中有未偿还的部分,这可能会对未亡配偶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未亡配偶可能需要继续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因素。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在一方死亡时,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类案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某韬与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崔某花与杨某义、马某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名下财产的购买的时间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涉案还款责任,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亦是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
4、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林某、陈某晔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诉王某、程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借款方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夫妻二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建议:夫妻一方如有经营性行为或者大额负债情况存在时,夫妻双方可以考虑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隔离。在夫妻一方存在债务危机时,可有效减轻另一方的负担,或者避免夫妻双方同时成为债务负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