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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井瑜:期货居间涉非法经营(期货)罪?

2024-03-23

  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缺一不可:1.必须违反国家规定;2.侵害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特许经营及市场秩序法益;3.所造成的危害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单纯的期货居间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补足,具体分析如下:

  一、《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系自律规则非国家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释明:“根据刑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而《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为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9月才发布并实施,其不属于“国家规定”仅为自律规则。

  二、期货居间至少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未明确要求任何资质

  1.《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是第一部关于期货居间人的自律规则,但其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

  2.2021年9月10日前期货公司委托任何机构或者自然人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约机会即居间(中介),只是2021年9月10日后不允许《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的收入与交易量、交易金额挂钩。

  3.直到2022年9月9日关于《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满相关安排的通知“2022年9月9日过渡期结束后,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居间开展居间合作。”、“期货公司应严格把关,审慎选择拟延续居间合作的居间人,并督促合作居间人在2022年12月31前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笔者认为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要求期货居间人需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或自然人向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但假设违反上述规定如向自然人或非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也不足以认定为非法经营,需要结合具体行为中是否从事了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专属于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判断。

  三、居间行为应由私法调整

  当前,我国刑事及行政领域尚无关于居间(中介)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规定。如以刑事法律进行评价,有违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据《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此规定也与《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及《民法典》关于“中介”的含义一致,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期货居间非期货公司经营范围内业务,仅是期货公司营销客户的方式之一。

  刑法是谦抑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由私法可以调整的法律关系刑法不宜介入,否则会对正常交易带来恐慌,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