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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杰:刑事辩护同频电子证据办案大趋势

2024-03-10

  伴随信息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对信息网络和电子数据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电子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占比亦越来越重,与民事案件不同,公安侦查活动具备强大的大数据收集能力,因此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更为常见、占比更重。2012年,电子证据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成为法定的证据形式,现如今电子证据不仅出现在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中,也成为了很多传统案件的重要定案依据,如传统犯罪嫌疑人的网络搜索浏览记录、共犯间的通信联络记录、涉案的资金流转记录等。

  以备受专注的明星夫妻张庭、林瑞阳涉嫌网络传销一案为例,电子证据起到了定案或者翻盘的关键作用。根据《法治周末》等相关新闻报道,2021年6月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传销”启动对张庭、林瑞阳夫妻二人旗下的上海达尔威有限贸易公司的立案调查,同年7月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因该案裁定查封、冻结二人名下相关经营主体的96套房产(价值17亿)和6亿银行存款,到了2023年7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查封的张庭、林瑞阳二人名下相关财产全部解封。该案件出现当下结果的原因被总结为“哈希值连号致证据链坍塌”,MD5值即是一种常用的哈希算法、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主要用途是验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具有无规律不连续的基本特征(目前MD5值的有效性存疑,鉴定推荐使用SHA256等算法),如果对电子证据完全没有了解,可能对“哈希值连号”的理解都会产生困难。

  裕华区市监局证明达尔威公司存储会员身份信息、组织结构、订单数量、层级关系等关键事实的证据是山西正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诺公司)出具的《关于“TST 庭秘密涉嫌网络传销”电子数据采集、固定、存放、搭建、镜像恢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移动硬盘内文件名称及唯一性校验值(如图所示)记载了正诺公司从某服务器镜像恢复的36个文件,但第2个至第35个文件,其MD5校验值居然均为连号,明显涉嫌伪造,加之鉴定单位及其人员的鉴定资质存疑,导致《报告》这份关键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严重影响,难以证明案件事实。虽然本案并非是刑事案件,但是电子证据在行政案件听证会中的重要地位、质证原理与刑事案件具有相同性。

  正因为电子证据在案件定案中的关键地位,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质证可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下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数量、比例显著提升,都给刑事辩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刑事案件的海量电子证据现状及趋势

  刑事案件存在海量电子证据绝非危言耸听,网络犯罪案件自不用说,电子证据动辄以TB计算,2016年“e租宝”非法集资案的全案数据总量达到了30TB;非网络犯罪案件同样常见电子证据的身影,笔者承办的非网络犯罪案件中,侦察机关扣押破同案人手机形成的电子数据足有46GB,其中包含的信息量非常庞杂。

  随着信息网络和大数据的发展,数据警务、智慧警务、数字检察、数据司法的软硬件建设及人才培养逐步推进,包括侦查机关在内司法机关的大数据采集能力持续提升,可以预见未来电子证据的体量和在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将继续提升,辩护工作中有效利用电子证据、尽力弥补与司法机关之间取证能力的天然鸿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证据的质证及利用能力提升的前提和基础

  (一)正确的认识观念

  如前所述,电子证据在诉讼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重要性毋容置疑,提升电子证据质证及利用能力的前提是建立对电子证据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在纸质案卷中的表现形式为电子证据展示截图、提取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等,电子证据本身需要通过往往光盘、硬盘、U盘等介质与纸质案卷一同移送。电子证据在纸质案卷中展示材料都是经过“加工”后的衍生物,承载在存储载体上的电子数据才是证据本身。

  实务中存在个别案件的辩护工作完全忽略了电子数据,甚至出现了公安机关到案件审判后才发现向与纸质案卷同时移送的电子证据光盘不是同一案件,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完全移送错误检察官、辩护人和法官都打开过电子证据的极端情况。阅卷及辩护工作指向的案件证据不应仅限于案卷纸质材料中的电子证据衍生材料,应该给予电子证据与纸质案卷相同、甚至更高的重视程度。

  辩护人树立对电子证据的正确认识观念、配备电子证据办案硬件软件,才能在办案过程中积极获取、使用电子证据,进而确保辩护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

  (二)基本的认知能力

  术业有专攻,电子证据极具重要性不代表辩护人就都要成为电子数据的专家,这不具有必要性,也没有现实的可行性。辩护工作需要具备最起码的电子证据特性和基本处理常识。

  电子证据具有电子数据的特征,比如物质载体依赖性、海量性、脆弱性、系统性、易篡改性、留痕性。电子数据的基本处理常识包括:镜像复制、完整性校验值(比如前述张庭夫妇涉传销案中的MD5哈希值)、系统时间戳等等。了解了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和处理常识才能有效充分利用电子证据辅助于辩护工作,基本之外专业的问题完全可以寻求电子数据专家的帮助。

  三、电子证据可以防御性质证抗辩,亦可以积极性选择利用

  (一)防御性质证抗辩,排除电子证据或其衍生物作为定案依据

  1、程序违规

  电子证据的防御性质证抗辩即为让涉案电子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目前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证据规定》)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规则》),电子证据的违规质证工作可以《电子证据规定》和《电子证据取证规则》为展开主要依据,比如收集提取过程只有一位侦查人员、电子数据原始介质未封存、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等。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的指导意义亦有明确表述:对电子数据,要重点审查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是否经过篡改,是否感染病毒等。

  2、直接辨伪

  除了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存在合规性问题,不能排除检材污染、造假的合理怀疑之外,个别案件电子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可以直接辨伪、排除电子证据的认定,比如哈希值不同体现的提取电子证据与鉴定的检材不一致、鉴定检材哈希值连续规律排号明显造假、线上提取电子证据存在事先备份、电子证据扣押后存在修改痕迹等。

  3、排除对鉴定报告等电子报告衍生物的认定

  很多案件中,辩护人并不能及时直接取得电子证据,能够接触到的只有案卷中电子证据的纸质衍生物,比如电子证据收集笔录、存储介质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远程勘验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报告,审判过程中审判者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上。除前述所提及的程序违规和直接辨伪外,电子数据鉴定报告使用的鉴定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性,鉴定方法与鉴定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可予以关注。比如,网赌案件中以电子数据中的账号数量作为计算参赌人数的鉴定方法就不具备科学性,起码没有对系统账号进行查重和机器账号、未激活账号做剔除。

  (二)积极利用电子证据,成为无罪或者罪轻辩护意见的证据依据

  电子证据具有海量性的特点,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很可能只关注电子证据中有利于定罪的部分,遗漏或者忽视电子证据中有利于嫌疑人的部分。笔者今年承办的一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案件中,公安机关扣押并破解了同案的人手机,根据同案人向当事人的微信转账记录认定当事人的非法获利,然而笔者在公安机关移送的46G电子证据中,按照微信转账时间定位同案人与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双方的大部分微信转账与涉案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据此提出了有效辩护意见。

  电子证据的发展正在进行时,对刑事辩护不仅影响在“术”的层面,辩护人拥有电子证据的正确认识和基础认知已经能够启发全新的辩护思路,刑事辩护必须与电子证据走上共同发展的轨道。刑事辩护工作,电子证据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