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出台各项措施提高二审开庭率,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将二审开庭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即使如此,刑事二审的开庭率仍不理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该《通知》回应了实务、理论各界对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呼唤,也体现了对“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理念重视,可以看出国家贯彻二审开庭审理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仅保障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并不能真正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若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二审庭审应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等环节中,同行并举以下措施,避免让二审开庭审理流于形式。
一、非法证据有效排除
在案证据是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若在庭审中,审判人员未排除非法证据,并采信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则难以查明事实真相,更难作出另人信服的公正裁判。在一审程序中,《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但由于诉讼程序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认定难以及排除难等多个障碍,仍有部分非法证据进入到一审庭审程序中,并被采纳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部分上诉理由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二审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实现对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是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并改判的前提。因此,若要实现二审开庭的实质化审理,则二审法院应对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敢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促进庭审朝着实质化方向转变。
二、提高证人出庭率
《刑事诉讼法》第61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也仅是对案卷中的“询问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对于缺乏物证和书证的指控事实,审判人员在庭审审理中不能亲耳所听证人对亲身经历的供述,仅以真实性难以求证的证言认定定罪量刑的事实,更削弱一审裁判的公正性。
在二审程序中,若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裁判事实认定不清或认定错误,则可能是其认为一审裁判采信了真实性有争议的书面证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具有以证人出庭的方式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权力,但若与一审法院一样,以书面证言认定案件事实,则二审审理程序无异于虚化。
当然,证人出庭出庭率低也与证人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出庭作证有关。这就要求,对于证人出庭有必要性的庭审,二审法院应敢于运用《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赋予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同时对于特定案件应配套做好证人安全保护等工作,让证人放心的履行作证义务。
三、落实审判公开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今年8月份,广西来宾市中级法院以安检为由延误律师庭审辩护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在这个事件中,律师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未得到依法保障,继而影响到引起群众对冯波案庭审公正性的质疑,这与法院未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内部监督意识减弱有关。
审判公开是对阳光司法的最彻底落实,比较常见的方式如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可以通过人民监督的方式,倒逼司法审判公正。
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应对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法院阳光执法的决心。然而,自2020年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率断崖式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发布文书的司法解释》形同虚设。笔者认为,应切实落实裁判文书公开,让公众能够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以督促二审法官重视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与根据,依法公正裁判。
庭审直播能够让案件细节和诉讼程序大白于天下,是切实落实审判公开最彻底的方式。人民群众可以直观观看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真实的呈现在观众面前,能够充分发挥庭审直播的舆论监督作用,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结语:刑事二审,是纠正一审错误、救济程序的重要制度。若要切实落实庭审中心主义的司法改革,追求二审开庭率的同时,更应充分发挥二审的程序功能,保质保量的推进和提升刑事二审开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