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宋蕾:女高管违法解聘员工背后的法律思考

2024-01-12

  近日,网传一条女高管违法解聘员工的视频冲上热搜,视频中女高管与员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执,女高管理不直而气壮的说辞和嚣张的态度引起广泛关注。这一事件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呢?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

  视频中,女高管称可以让员工两年半找不到工作,不禁让人疑惑,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竟然需要两年半的审理周期,维权的时间成本依据何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原则上是“一调一裁两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未经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相较于其他案件的二审终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案件设置了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客观上确实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程序和时间。实践中,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也是案件处理时间周期长的另一客观原因。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女高管在视频中声称明知违法也要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如何操作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汇总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为违法解除。

  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1)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劳动者,送达方式依次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穷尽前一种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下一种送达方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参照仲裁机构和法院的送达规定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仍然无法送达的,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2)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用人单位没有工会组织的,目前大多实务判例倾向于“变通通知”的方式,即向当地工会、行业工会征求意见。青岛地区对用人单位对工会的通知义务不做扩大解释。

  三、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客观上劳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做了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释明变更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上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

  (四)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劳动者已入职新用人单位的;

  (六)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提供合理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拒绝的;

  (七)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被撤销后,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

  实践中,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继续履行存在现实困难。首先,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难以统一法定标准。其次,劳动合同的主体因为缺乏信任基础,即使判决继续履行,也可能发生新的争议。

  2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高管违法解聘员工虽是个案,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重大影响,因此法律对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有严格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事由应当依法合规,且在过程中充分释放善意,方能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