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强永梅、王玉格:涉外婚姻在国外离婚后,是否需在国内“再次离婚”?

2023-04-26

  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结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婚姻缔结地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随着我国涉外婚姻的增多,与之相关的离婚问题也越来越常见。如果双方已经在国外离婚,那么还需要在国内“再次离婚”吗?想要在国内“恢复单身”又要经历哪些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国外离婚后,其离婚的行为并不当然在国内产生效力。也就是说,想在国内“恢复单身”,仅在国外离婚还不够,还应在国内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内容”或者“涉外离婚案件平行诉讼”的方式“再次离婚”; 此外,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且离婚时至少有一方仍是中国公民,那么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在国内离婚。

  方案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对于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内容(仅限于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并作出承认判决的裁定,则意味着相关当事人在国内婚姻关系的解除。这样的诉讼程序相较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具有诉讼周期短、所需证明材料少、裁定支持概率高的特点。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须经公证认证)。

  3.有关对方已出庭或已合法传唤出庭的文件(须经公证认证)。

  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须经公证认证)。

  5.其他申请立案须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材料准备齐全之后,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案例:

  吴某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案(案号:(2022)鲁02协外认11号)

  申请人:吴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某区。

  被申请人: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某地。

  案情梳理:

  1.吴某诉请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编号FC-XX-XXXX离婚判决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编号FC-XX-XXXX离婚判决书解除吴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该判决已生效且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确认属实。

  法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对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编号FC-XX-XXXX离婚判决书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若作出裁判文书的外国法院与我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在我国是无法对该裁判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但离婚纠纷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民商事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本案中,被申请人张某为加拿大国籍,而加拿大与我国并未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申请人吴某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

  此外,当事人只能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有关精神损失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的内容,是无法要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的,只能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方案二:涉外离婚案件平行诉讼

  当事人不仅可以通过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来在国内“恢复单身”,也可以不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而直接向国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都可以直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书的,则不可以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非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且一旦撤回,则不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同理,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则不可以再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该申请不予受理。

  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与外国人的离婚官司,属于涉外离婚诉讼。相较于普通的离婚官司,涉外离婚诉讼周期较为漫长。尤其是在出现人民法院联系不上外国配偶,外国配偶也不主动出庭应诉的情况,则人民法院往往需要经过复杂的涉外送达程序进行送达。如果涉及到需要采取外交途径送达的,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外国法院进行送达后还需要将送达情况再按相同的来函途径回函到所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仅送达程序可能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虽然涉外离婚诉讼可能面临诉讼周期较为漫长的情况,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的效率,选择何种方式,仍需要当事人多加衡量。

  相关案例:

  陈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6民初2332号)

  原告:陈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某区。

  被告:L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某地。

  案情梳理:

  1.2009年7月,陈某与L某在广州某区登记结婚。

  2.2013年,被告L某前往美利坚合众国生活,双方分居至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之时。

  3.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

  陈某诉请判决陈某与L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双方在国内的房屋、存款、保单现金价值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婚姻产生裂痕。原告起诉离婚时,被告予以同意,表明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同时,根据原告提出的依法分割双方在国内的房屋、存款、保单现金价值等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分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国内某区登记结婚,原告陈某提起离婚纠纷之诉时,需要提交的申请立案材料包括与被告L某的结婚证。若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是在国外办理结婚,那么在国内起诉离婚时,除了需要提交的婚姻注册材料与在我国登记结婚的不同之外,其他申请立案的材料都是相同的。

  在国外领取的婚姻证明材料,需要经所在国的公证处公证,然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在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登记结婚,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的,也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这些经过公证认证的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材料可以代替国内的结婚证使用。

  在国外结婚,国内申请立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身份证

  3.婚姻关系证明材料(须经公证认证) 。

  4.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本等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

  5.夫表感情破裂相关证据材料

  6.财产相关证据材料

  7.其他由请立案须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也就是说,原告一般应当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住在国内,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方案三:协议离婚

  若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协议离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国内(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2.离婚时须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变更为外国国籍,则不能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款第3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第2条第1款第1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