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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江 王珂:一文读懂执行结案那些事

2023-03-15

  实践中,虽然执行实施类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正常期限为六个月,但执行结案并不意味着执行案款一定全部到位,执行结案的方式可以多样,面对法院对执行实施类案件的各种结案方式,作为案件当事人如何判断法院操作的合法正当性,当权益受损后又该如何进行程序救济。本文,笔者尝试对执行法院不同结案方式及相关结案方式适用条件、救济路径进行梳理,以期为执行程序中不同主体合法利益的维护提供参考与依据。

       一、执行结案方式

  执行案件分为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第14条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如下图所示:

       二、执行结案方式对此分析

       01、执行完毕

  0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03、终结执行

  04、执行销案

  05、不予执行

  06、驳回申请

  三、执行结案中的救济

  01、错误作出执行完毕的执行监督

  执行过程中案件并未执行完毕,但是执行法院错误以执行完毕结案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就法院错误结案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恢复强制执行;如执行异议无法救济,相关权利人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等规定,以“反映执行行为违法又无其他法定执行救济程序提出申诉的”为由提起执行信访监督。

  02、“终本”不当的异议

  申请执行人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执行法院未严格按照法院“终本”的条件而不当“终本”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14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执行法院应当撤销“终本”裁定,责令恢复执行。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03、终结执行不当的救济

  关于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结案方式不当的情形,主要指的是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的,但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4条仅请求中止执行并未撤回执行申请而执行法院却以执行终结结案的。因中止执行非为执行法院的正式结案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后只有当事人申请撤回执行的,执行法院才可以以终结执行结案。否则执行法院不能依职权以终结执行结案,当事人、利害关系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通过提起执行异议进行救济。

  04、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不予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能通过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获得救济,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救济路径。

  一方面,可尝试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

  其中关于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71条、第72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85条(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或确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关于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检察建议,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以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995条(检察机关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案件,可以参照执行申诉案件审查),即民事执行监督程序中不同启动主体所对应的审查程序可能类同。

  另一方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同被执行人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05、驳回执行申请不当的救济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情形下并无明确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虽有争议,但最高院有观点认为“鉴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也可以视为一种执行行为,法院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处理,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2018)最高法执复35、66号执行裁定书)。

  四、结语

  综上,执行法院不同结案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更需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而对于法院采取的不当结案方式及存在的违规操作,先做出准确判断才有可能得到有效救济。且面对执行难,更需要在申请人、律师、法院各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紧密配合下,才能真正体现程序的公平性、效率性,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