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鹏 原正 刘婧:留抵退税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2022-12-26

  一、留抵退税概念及政策背景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简单的说,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就会出现留抵税额,该税额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予以退还。以13%的增值税税率为例,某企业购进100万元货物,需缴纳13万元进项税,而后销售50万货物,需缴纳6.5万元销项税,此时尚余6.5万元进项税额留待将来抵扣,该6.5万元即为留抵税,符合一定条件时,国家将把这部分税款提前退还给企业。

  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先前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国首先在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中的18个大类行业及电网企业中开展退税尝试,初步探索出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2019年4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将留抵退税试行范围推广到了全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五个条件的,均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2019年3月之后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比例定为60%。历经多次政策演变,今年4月起,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我国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10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办理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超3.7万亿元。其中,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达23097亿元,超过去年全年退税规模的3.5倍;新增减税降费7896亿元;累计办理缓税缓费6797亿元。

  图1(资料来源:平安证券研究所)

  二、留抵“骗”税犯罪高发,手段多样

  尽管我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不仅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且要求企业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但实际上,随着留抵退税政策的全面铺开,传统涉税犯罪也出现了向留抵“骗”税转变的新趋势。截至11月10日,税务部门通过查处一批涉嫌骗取或违规取得留抵退税企业,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42.9亿元。同时,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各类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累计挽回税款损失334.33亿元。

  留抵“骗”税类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犯罪成本低、税收危害大

  传统虚开发票类犯罪,通常要经历洗票变票、配货配票、票货分离等多个环节,上下游企业形成犯罪产业链,该类涉税犯罪的特点为流程长、环节多、易被发觉。以海关进口缴款书为例,水果和海鲜类的票据一直是被频繁冒用的对象,属虚开的重灾区,原因很简单,水果、海鲜往往作为消费品销售给个人,而个人并无抵扣进项税的需求,故几乎不会向销售方索要发票,进口商结余进项后会遗留大量的富余票。不法分子通过较低的成本获得这些富余票后,通过注册、操纵空壳公司,就可以轻易将该类票据变名卖给下游企业,从中赚取开票费,实务中多为3-5%。

  然而,随着留抵退税政策的推行,假设同样是上述情形,不法分子购进富余票后,只需注册、控制水果、海鲜类空壳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申请退税即可,其非法获利不再是开票费,而是9-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相较于传统虚开犯罪,留抵“骗”税不仅流程简便、操作简单,不法行为不易因进销不符被有关行为发觉,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方面,其危害更不容小觑。

  (二)行为方式多样

  随着留抵退税政策的逐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陆续公布多起骗取留抵退税的典型案件,通过分析该类案件,不难看出随着退税政策的深入推进,实践中骗取留抵退税逐渐由单一作案向团伙案件演变,手段多样、分工愈加细化。先前,该类案件的作案手段多为隐匿收入,当前则表现为虚增进项、隐瞒收入、叠加套取等多种形式。

  最常见的行为方式有这样三种。一、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据用于抵扣,或者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将进项税额转出,以增加进项的方式使得留抵税额增大。二、在进项税额不变情况下,通过隐瞒收入、现金收款、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减少销项的方式使得留抵税额增大。三、以上两种行为方式兼具,通过虚假申报来骗取留抵退税款。

  三、“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分析及处理方式

  随着留抵“骗”税行为的多发,如何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进行认定、如何处理,成了理论界与实务界颇为关注的问题。由于该类行为产生时间还不长,目前尚无明确条文将“骗取留抵退税”作为独立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今年3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中也做了相同规定。据此不难看出,对留抵“骗”税行为认定和处理,具体操作时需结合“骗税”的行为手段、后果予以综合判断。

  (一)行为方式:虚增进项

  实务中,此类行为方式一般体现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等票据。

  例如在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公布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稽查部门同多部门依法查处一跨区域团伙虚开发票案件,该团伙控制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下游某沙业公司通过虚假支付货款、运费等手段接受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85份,骗取留抵退税94万元。对于该类犯罪行为,按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追究其对外虚开的法律责任应当不存在问题。

  (二)行为方式:减少销项

  实务中,此类行为方式一般体现为通过隐瞒收入、现金收款、关联交易等方式隐匿销项,使得销项税额减少。

  例如在今年4月青岛市税务局发布的一起案例中,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通过现金收款不申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41.39万元,骗取留抵退税4.37万元。同一时期,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163.19万元。对于该类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行为方式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留抵退税背景下的刑事合规途径

  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稳定市场、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为保障该政策顺利执行,多部门共同发力、严抓狠打,构建了多角度监管框架,“税警关银”联合出击。2022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在国家铁血治税的当下,企业更应防范税务风险、注重税务合规。

  由于涉税案件入刑门槛低、刑罚责任重,企业应提升业务涉税合规水平,不断规范业务流程,既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做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也完备交易材料,确保每笔业务流程都有翔实依据可查。同时,因涉税案件是典型的行刑衔接案件,如无相当法律、税务、财务知识储备,往往难以及时做出有效应对,从而使得涉税行政案件向涉税刑事案件转化的风险大大增加,使得企业处于被动不利境地。涉税案件发生时,可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争取阻断行政违法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即便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专业的税务律师亦可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平,保障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