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任杰:社保类诈骗专题之一:社保挂靠、代缴社保,违法违规需远离

2022-12-19

  “社保挂靠”与“代缴社保”均是指由某一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对投保个人而言是将社保“挂靠”在投保单位,对投保单位而言即为他人“代缴社保”。我国社保缴纳方式分为单位投保和个人投保。单位投保是指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社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个人投保是指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仅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挂靠、代缴社保基本是采用单位投保方式。

  早些年,尤其是在2011年我国强制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社会保险政策落实不尽到位,社会生活中曾经常见一些“社保挂靠”、“代缴社保”的宣传、广告,一些公司企业通过招揽社会人员“代缴社保”获取利润,少部分灵活从业人员或企业员工出于缴纳五险、缴费方便、取得高标准社保福利待遇等原因,选择企业“挂靠投保”。历史观念的惯性、法律观念的缺失,让很多“社保挂靠”的投保人、“代缴社保”的公司企业,忽视了“社保挂靠”、“代缴社保”的本质是通过虚构个人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并非是“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合法行为。虽然社保挂靠可以实现由挂靠的公司、企业成功代缴社保,但缴纳社保不是目的,通过缴纳社保而获得社会保险金、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才是目的。利用伪造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22年3月18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用人单位、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即包括:(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014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直接明确了骗取社保待遇类案件以诈骗罪定罪。诈骗罪是起刑点相对比较低,以目前青岛市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为例,骗取的社会保险金或者社保待遇金额超过六千就可能构成诈骗犯罪,金额超过8万则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上,金额超过50万则量刑标准在十年以上了。

  由此足见投保挂靠、代缴社保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重大。

  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某市社保局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参保企业进行专项稽核审计中,发现某区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有85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规办理退休的问题。

  经查,童某、吴某与王某于2018年4月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该人力资源公司。自2019年起,该公司伙同张某等人,以杨某等临近50岁的女性为特定业务对象,在向相关人员收取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手续费后,伪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工资流水等用工资料,虚构杨某等人为该公司职工,在杨某等人承担全部社保费和工资费用的情况下,以该公司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截至2021年5月,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共为85人申办退休手续,相关人员共违规领取养老金224万余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童某、吴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国家社保基金,童某、吴某等9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涉案人员被取消退休资格,违规领取的养老金被责令全部退还。

  该案例中的85位老人虽然也缴纳了社保费用进而正常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实际上这些老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虚假的,也就是说老人并非是公司的真实职工,利用虚假的劳动用工关系的投保、退休手续都是违规的。如果这些老人能够如实申报,在没有公司职工身份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正常投保是可以依法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但他们通过童某等人人力资源公司伪造劳动用工关系“挂靠投保”、投机取巧让公司“代缴社保”,最终被取消退休资格,丧失了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悔之晚矣。

  律师建议

  近年来,伴随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在社保资金愈发紧张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区对于社保挂靠、代缴社保的管控也更为严格,惩治力度进一步增强。就在今年,多地人社部门公开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整治;江西、银川等地的省人社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敦促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通告,敦促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当事人进行申报退回、涉案人员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办理退回手续;山东、广东等各地均有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专项打击的范围就包括典型案例中的投保人,虽然利用挂靠投保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案发后不仅需要退还领取的养老金、损失了向挂靠公司交纳的手续费,还被取消退休资格,丧失了合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机会。

  每一位投保人员均需谨记:远离社保挂靠和代缴社保,依法如实申报个人资料、劳动关系等投保信息,合法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放心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