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宋涛 左龙梅:留抵退税新政及相关法律责任解读

2022-05-20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此次留抵退税新政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本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推出,并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2019年第39号公告”)、第20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了加大留抵退税力度。

  一、本次新政的变化

  相较于此前施行的留抵退税政策,本次新政的变化主要有:

  (一)退还数额范围的扩大

  将此前的“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扩大为“存量”与“增量”并退,并将退还比例由60%扩大为100%。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而2019年第39号公告仅规定了“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二)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六大行业。

  (三)留抵退税基本条件的限缩

  14号公告所规定:“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相较于2019年第39号公告,删除了“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规定。

  二、对新政中主要基本概念的解释

  (一)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二)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增加的税额。

  (三)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取二者中数额小者。具体规定为:“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四)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留抵退税实际操作中,因纳税人不规范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政策施行过程中,个别纳税人存在不规范行为,如为获取留抵税额退还而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欺骗行为,或者在留抵税额退还后,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后续缴纳增值税时存在隐匿收入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以上不规范行为将导致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4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纳税人因骗取留抵退税款而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处理方式,“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纳税人如果是采用虚增进项的方式形成留抵税额,应认定为虚开,则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具体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刑事责任

  纳税人以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与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结语

  针对留抵退税新政,德衡律师特提示如下:

  1.留抵退税系对特定市场主体纡困减负的措施,在客观上缩短了纳税人税收资金的占压时间,但并非减免税。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即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不得再以该项进项税继续抵扣销项税。如纳税人持续经营,其后续发生的销项税额应全额缴纳,从而丧失了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留抵税额的退还不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当然更不会加重纳税人的缴税义务。

  2.中小企业形成留抵税款的主要原因是进销存在税率差或者前期的大额固定资产投资,而部分企业通过隐匿收入或者虚增进项形成的留抵税款是违法的,不可申请退税,应将隐匿的收入做如实申报,将虚增的进项做进项税额转出。

  3.国家一方面保证留抵退税新政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会对骗取留抵税款的行为严厉打击。目前,青岛市已率先成立由税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组成的专案组,运用大数据和涉税情报信息筛选案源线索,对骗取留抵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精准打击,并要求“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在此也提醒纳税人在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法规范纳税,杜绝涉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