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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江涛 高贞:上市公司股票冻结、执行(冻结篇)

2022-04-11
       近年来,国家将资本市场发展列入战略层面高度,鼓励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完善市场分层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循环机制,从而提高在全球经济圈的活力与竞争力。该快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涉上市公司案件增多,事实上,上市公司行政、商事、刑事等案件已然保持高位。

       本文主要从商事审判角度切入,在处理上市公司商事案件过程中,由于上市公司角色特殊性,需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特别管理(优先适用证券类法律法规),股票处置也区别于其他标的,甚至部分问题有突破《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嫌疑,如股票质押处置不受司法查封限制、司法标记等。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常规民商事法律之外,还需要熟练掌握证券、国资类法律,更需要熟悉人民法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有权机关和市场参与主体的特殊规则。

       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问题复杂庞多,归结起来,重点主要分为冻结和执行两部分内容。本篇为冻结篇,主要从冻结内容、冻结金额、协助办理单位、冻结方式、冻结状态和冻结期限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冻结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

       相关单位以及人民法院在申请和冻结股票时,需明确上述事项。除此之外,还有几点需要作出特别说明:1、拟冻结股票的冻结顺序、证券账户号码、托管单元等。如,不列明冻结顺序,受理部门可随机进行冻结;同一股票可对应不同托管单元。2、需要提前落实是否需要冻结资金账户。如,不可售冻结一般不需要冻结资金账户,可售冻结以及股票质押优先处置时,需提前冻结该托管单元股票所对应资金账户。

       附冻结申请书股票表述部分参照:

二、冻结金额
       股票的最基本特性就是价格波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这点上,冻结金额及标的价值计算与其他案件并无不同。

       此处会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拟冻结股票存在质押时如何计算冻结金额,是否应将质押债权额扣除。

       在2021年9月之前,受理部门不区分质押,简单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冻结金额。此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既存在超标的冻结风险,实际冻结金额又不足以清偿债权,且质权人在冻结情况下仍可处置质押股票。

       后经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沟通协调,2021年9月之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对现有系统进行改造,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司法标记。即人民法院对质押股票冻结时,参照前述规定进行,无需将质押债权额计算在内,但应当提前冻结债务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此处的司法标记冻结方式,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冻结效果,如标记股票解除质押,标记才转为正式冻结。其主要目的仍是维护上市公司及股票的流动性,这点区别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尤其需要注意。

三、协助办理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协助办理单位为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司法实践中不同协助办理单位存在差别,具体如下:

       第一,优先级不同。不同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并向登记结算公司成功申报数据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第二,时效不同。人民法院如通过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冻结能即时生效,股票冻结后无法进行交易;如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冻结在当日15:00收市、完成清算交收后方能生效,股票在当日15:00之前仍旧可以交易。

       第三,范围不同。登记结算公司可对同一被申请人名下不同托管单元的全部股票进行冻结,但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仅能对本证券公司托管的股票进行冻结。如申请人拟冻结特定托管单元的股票,那么为避免实践操作中有所误差(因实践中执行法官有可能先行冻结未质押股票,而与申请人申请不一致),可直接向该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锁定。

       第四,冻结方式不同。登记结算公司不受理可售冻结业务,由证券公司办理。不可售冻结转可售冻结,也由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另,执法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出具相关证件并现场送达有效法律文书,不接受电话、邮寄、传真等送达方式。

四、冻结方式
       股票冻结分可售冻结和不可售冻结两种。可售冻结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资金予以控制的冻结方式。不可售冻结,是指上市公司股票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两种冻结方式在实践中可动态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相关规定,保全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后,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的,应当准许,但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明确具体的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例,若有权机关需要对已经冻结的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强制变现等执行措施的,在控制被执行人开立的资金账户后,可以将冻结方式由不可售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对于系统中被司法标记的质押股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于控制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后,按照相关司法文件规定将其调整为可售状态。可售调整可以全部调整,也可以部分调整;但对全部股票进行调整时,红利也应当一并全部调整。

五、冻结状态
       股票冻结状态主要分为初始冻结、司法再冻结/司法标记、轮候冻结。

       1、初始冻结

       对无质押登记和司法冻结的股票予以冻结为初始冻结,又称正式冻结。

       2、司法再冻结/司法标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依冻结期限进行司法标记。

       此前,对有质押登记的股票予以冻结称为司法再冻结;经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调整后,不再对质押股票进行冻结,而是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司法标记。

       若在系统中被司法标记的任意一部分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的,协助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股票立即调整为初始冻结状态,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若其他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对已司法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公司按照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司法标记后,不影响质权人处置股票。质押股票被标记后,除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质权人可持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人民法院将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在质押债权、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范围内进行冻结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登记结算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在系统中将相应质押股票状态调整为可售状态。

       3、轮候冻结

       关于轮候冻结,冻结期限、冻结顺序与常规案件轮候冻结基本一致。特殊之处在于:
 

       第一,轮候冻结数量不得超过已冻结数量,不进行轮候指向操作。即轮候冻结不针对某一笔特定的冻结进行轮候,只要轮候冻结登记之前的任意一笔正式冻结全部或部分解冻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均自动全部或部分生效,同一笔轮候冻结分期分批生效的,冻结期限分别计算。

 

       第二,若原冻结机关在轮候冻结期间对已冻结股票采取强制卖出、扣划等处置措施的,轮候冻结相应变更为对处置后剩余的冻结股数进行轮候;若处置后没有可供轮候的冻结股数时,则所有未生效的轮候冻结登记都会被取消。

六、冻结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1、正式冻结冻结期限

       有权机关在办理证券冻结时,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一并列明“冻结起止日”,且自办理之日起开始起算。冻结期限届满前,有权机关应及时办理续冻。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冻结登记在到期日前未续冻的,当日日终将自动解冻;如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日终自动解冻。

       2、司法标记期限

       司法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续冻、解冻亦适用正式冻结的相关规定。

       3、轮候冻结冻结期限

       轮候冻结在办理登记时预设的“冻结期限”系将来生效为正式冻结后的冻结期限。轮候冻结未生效为正式冻结的,轮候期间没有期限限制,不需要办理续冻。轮候冻结生效为正式冻结的,自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冻结期限;同一笔轮候冻结分期分批生效的,冻结期限分别起算。

       轮候冻结生效为正式冻结后,登记结算公司应书面通知有权机关;分期分批生效的,应于每次冻结生效时书面通知。

       4、关于续冻的特殊情形

       在进行股票续冻时,有一点值得注意,即轮候冻结生效为正式冻结(质押股票)后,或者对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确立前办理的司法冻结(针对质押股票)进行续冻时,人民法院可执文书将相关冻结调整为司法标记状态。也就是说,在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司法标记适用前,处于正式冻结状态的质押股票应于续冻时调整适用为司法标记状态。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设立专门金融法院,上海、深圳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其他各地一般参照适用。但由于缺乏统一性规范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也期待国家层面能够尽快出台相关规范,统一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