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史大伟:天价滞箱费如何应对?

2022-03-04

       滞箱费,是指货主超过承运人给予的免费使用集装箱的期限而需要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常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延滞,从而产生巨额滞箱费。近期读了杜鹏律师和彭朝阳律师的文章《滞箱费—冷链行业不堪承受之重》,深受启发,在此基础上也想谈谈自己认识。

一、谁来承担滞箱费?
(一)换单前向托运人主张
       滞箱费本质上属于违约损失,是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归还集装箱所造成的违约损失。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即托运人主张滞箱费。由于收货人并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运输合同不能约束收货人,收货人不承担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滞箱费。

(二)收货人换单后,目的港滞箱费,承运人可以向收货人和托运人主张,托运人承担后可向收货人追偿

       当收货人以付款赎单、换单提货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提单时,运输合同开始约束收货人,承运人可以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但法律并未明确此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继续向托运主张滞箱费。我们认为,此时托运人依然为运输合同当事人,承运人仍然可以向托运人主张滞箱费,托运人承担之后,可以向收货人追偿。

(三)收货人换单后,装货港滞箱费,承运人只能向托运人主张

       根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等费用,因此,即便收货人接受提单,承运人也不能请求收货人对装货港产生的滞箱费承担责任。

(四)货代不承担滞箱费

       货运代理人为货主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后果。货代代表的是货方,其本身不对合同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能要求货运代理人承担滞箱费。如果滞箱费的产生确因货代过失导致,货主承担后可以向货代追偿。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货代对货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货代需要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或自身过错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方可免责。

(五)无船承运人承担滞箱费后向货主追偿

       如果货运代理人以无船承运人身份向货主签发提单,那么无船承运人对货主相当于承运人身份,无船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相当于托运人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无船承运人需要以托运人的身份对实际承运人承担滞箱费,然后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追偿滞箱费。

二、承运人的“止损程序”违法
       实践当中,货主经常面临承运人强势的“止损程序”。每当货主向承运人提出尽快还箱减损时,承运人就会逼迫货主确认滞箱费。如果货主对滞箱费数额有异议,承运人便以不确认滞箱费数额就无法启动公司“止损程序”,滞箱费就会持续计算为要挟,使货主被迫接受由承运人单方决定的滞箱费。

       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的“止损程序”并不是法律上的“减损”。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守约方有减损义务,未履行减损义务的,不得对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法律规定的“减损”是减少损失,承运人应当及时收箱以避免损失扩大。而承运人的“止损程序”只是其公司内部的程序,不具有对外效力,而且因其阻碍收箱减损,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滞箱费的计算标准已经明确,并以同类新箱价格一倍为基准限额
       此前,对于滞箱费的计算标准争议颇多,但随着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的发布尘埃落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和网站公布的标准

       《纪要》第六十五条规定滞箱费的计算标准,运输合同有约定的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运输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承运人网站公布标准或者同类经营者网站公布的标准计算。

(二)应以同类新箱市价一倍为基准限额

       《纪要》第六十五条同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和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滞箱费应在合理限度之内,应以同类新箱市价一倍为基准,酌情适当浮动或者调整。

(三)新箱市场价格可以以大型集装箱出租商公布的价格作为参考

       新箱价格随航运市场的变化而波动剧烈。根据世界前两大租箱公司Triton International和Textainer的相关数据,新箱价格已经由每标箱近4000美元的峰值降至目前的每标箱3400美元,但仍高于疫情前每标箱3000美元的历史高点。而冷藏箱的价格往往是干货箱价格的10倍左右。

四、对各方的建议
(一)货主应及时采取措施减损

       1.及时还箱,避免滞箱费。

       2.产生滞箱费后,与承运人积极沟通,争取更多折扣。

       3.滞箱费逼近并可能超过新箱价格时,果断与承运人协商买断集装箱。

       4.用箱完毕及时发函要求还箱减损,保留发函证据。

       5.必要时发律师函,迫使承运人法务人员介入。通常承运人业务人员并不清楚或者不关心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责任,律师函可以使承运人的法务人员提前介入。法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比较熟悉,沟通相对容易,可能会避免诉讼,降低货主成本。

       6.对于被留置的货物可以申请海事强制令,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7.面对承运人的起诉,应当聘请专业的海事律师勇敢应诉。

(二)承运人应当修改“止损程序”,积极止损

       1.滞箱费逼近并可能超过新箱价格时,提示并配合货主买断集装箱。

       2.根据相关法律,尤其是《民法典》的规定修改“止损程序”,履行减损义务,做到真正的止损、减损。

       3.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法律合规培训。

(三)货代应恪尽职守,避免因过失导致滞箱费

       1.避免因自身过失导致滞箱费,并保留自身没有过错的证据。

       2.如存在过失,应积极协助货主减损,取得货主谅解或达成协议。因为货主承担滞箱费的数额决定了货主向货代追偿的数额,如果取得货主谅解或达成协议,可能相应的减少货主的索赔。

主要参考文献:

[1]《滞箱费—冷链行业不堪承受之重》,杜鹏、彭朝阳,关法通;
[2]《新冠疫情下国际货物运输目的港滞箱费承担责任人之探讨》,胡倩玺、雷琪,国浩律师事务所;
[3]货运代理人身份识别与风险规避,李刚、孙晓璐,德衡律师;
[4]新造集装箱价格回落,预示“一箱难求”已缓解,港口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