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网络主播的严格限制和查处,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不论是打击低俗直播内容,还是控制未成年人打赏,都显现出了国家对于网络主播这一新兴职业的规范和治理的决心。
电商行业近几年的迅猛发展,也显现出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在当前税务机关的高压严查态势下,电商主播应当更加重视税务风险,更加规范进行依法纳税。
一、主播偷逃税被查,引爆网络
国庆节前,一则消息引爆了网络:据国家税务总局9月通报,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
通报显示,案件现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一则通报,折射出电商行业的税收风险及合规问题。
1.总局直属的稽查机构查,总局层面对全国公开,足可见高层对此问题重视程度,结合之前高层加强关于文娱行业税收管理的文件和表态,也是给下一步各地基层执法打了个样;
2.在查即公开,足可见高层的反应之迅速:一是快速回应社会关切,表明已经依计划展开了对行业的检查,二是杀一儆百,给行业一个信号,这次是动真格的了;
3.强调案件线索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的,打消一些人“郑爽和冰冰都是被举报,没有人举报税务局就难以发现偷税”的错觉,证明税务总局已经掌握了打开“行业偷逃税潜规则的密码”;
4.公开网络主播偷税手段,更是直接让众多同样采取此类手段“避税”的网络主播警醒:偷税就是偷税,狡辩也是没用的,与其心存侥幸,还不如准备承担责任的好;
5.表态查实的案件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前车之鉴历历在目,作为公众人物,一旦偷逃税丑闻曝光,成为劣迹艺人,职业生命十有八九保不住了,如果税务局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可千万把握住了;
总而言之,就是要净化行业风气,驱逐劣币,留下良币。短短几行字的通报,言简意赅,不知道网络主播们领会到其中深意没有?
外国谚语说,唯死亡与税收不可避免。
这几年,网络主播成了新行业,不少人做主播出了名,也挣了钱,挣钱了就得交税,交什么税?怎么交?交多少?交一分就少挣一分,这都成了摆在面前的问题。
网络主播(除了虚拟主播),都是自然人,首先要面对的就是个人所得税,通报显示,两名主播偷逃的税款主要也是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九项应纳税所得,主播们因从事主播取得的收入,一般可以直接排除(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剩下的就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九)偶然所得。
因为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计算方式、包括纳税地点、时间会有不同,比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最高边际税率是45%,而经营所得是35%,所以首先要明确取得的是哪种应税所得,主要看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取得了收入。
如果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取得雇主发放的收入(不管主播是和直播平台、MCN机构还是商家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应按工资、薪金处理。
如果是主播在直播中获得的打赏收入,主流观点有认为是“赠予”和“消费”两种。笔者认为,界定为“消费”还是“赠予”主要看主播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协议进行直播并获得打赏。如果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取得,那么打赏收入属于用户的“消费”,应当属于雇主的收入,主播与直播平台、MCN机构或者商家对打赏进行分配,若主播分得其中的部分,一般应按工资、薪金处理。如果是基于劳务协议取得,对于雇主根据打赏收入金额按照比例分配给主播的报酬一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处理;对于属于主播直接收取的用户个人的打赏收入,是否征税以及按照哪一收入类型征税,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属于偶然所得、有的观点认为属于个人直接现金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如果是用户个人在观看主播直播时进行的打赏,即使收入全部归主播个人,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用户个人在观看直播之外,线下向主播个人发送的现金网络红包,并不与任何服务相捆绑的,则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正如前文所述,因为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计算方式、包括纳税地点、时间会有不同,比如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最高边际税率是45%,而经营所得是35%,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较于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经营所得而言,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确算非常低了,被查主播将原本应按税率35%或者边际税率45%的个人所得转变为适用更低税率的企业所得,也就不难理解了。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报并未详细披露案情,但是已经点明了这两名主播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隐匿个人收入,就是将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少报或者直接隐瞒不报,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改变收入性质,即是通过诸如“阴阳合同”形式,将个人收取的、本应该适用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转变为企业收取的、适用较低税率的企业所得。
我们从前段时间税务机关对某郑姓明星的检查和处罚可以看出,郑某通过将个人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和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隐瞒收入两种形式进行虚假申报,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主要偷税方式也与本次被查的两名主播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从与这两名主播被同时通报的鲍某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我们可以看到,鲍某少缴税款合计1175.48万元,并且未按期按照处理处罚决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最终被判决构成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毫无疑问,这两名被通报的网络主播,将会被要求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若这两名主播系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已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缴清,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其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只要少交税款就是偷税吗?我们看对郑爽案件的通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可见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不一定就是偷税,认定构成“偷税”还需其他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即构成“偷税”除了少交税,还需要纳税人的主观故意,方可认定,主观故意集中体现为账簿或记账凭证不真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
由此而言,正常的漏缴税款,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者追缴税款时,积极、真实地进行纳税申报,还是不容易被认定为偷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答复的《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更加明确了认定偷税性质的尺度: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近期被查的两名主播或许和郑爽一样,部分少交税款是构成偷税的,他们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并且已经错过了在被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而获得“豁免”的时机;但简单地给主播们扣上偷税的帽子,其实并不符合实际。
在税务部门正在开展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形势下,持续加大对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将会成为常态;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将会成为常态。
主播行业是文娱领域的重要部分,主播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的很多逃税避税行为,看似在当时获得了收益利益,但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合规风险是巨大的。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前几年大量公司利用“税收洼地”进行避税,开设子公司或者直接将公司注册在了“税收洼地”(即税收减免优惠力度较大的地区),以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但随着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发布,其“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的内容让利用“税收洼地”成为不再安全的节税渠道。《意见》发布后,也出现了利用税收洼地被查处的情况,也出现了大量娱乐公司扎堆注销在“税收洼地”的子公司的情况,原本大量娱乐公司认为安全的“节税手段”也变得危机四伏。诸如此类看似“高明”的所谓“税收筹划”还有很多,这些做法存在巨大的不合规风险,也严重影响企业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正如前文所言,随着国家各部门对行业监管的加强,随着税务机关税收查处手段的进步,主播及其关联企业将不能再像行业发展之初那样“野蛮生长”,主播及其关联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合规发展,主播及其关联企业规范化、合规化势在必行。
近年来税务机关对娱乐及相关行业的税务查处力度空前加大,在如今国家对网络主播的规范和治理形势下,税务机关对主播进行税务查处也并不奇怪,但是税务总局的此举也是释放出强烈的信号——严查高收入人群、高税收风险人群依法纳税。
高收入人群、高税收风险人群节省支出、降低税负的心态并不可耻,但是违反国家法律、侵害税收利益的行为必然会受到惩处。天下没有同样的叶子,合规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一定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防止机械地进行所谓“合规”,节税必须结合所在行业的特点、自身运营的经济业务特点等在事前进行系统性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必须对整个业务盘进行符合自身特点的全面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而这种税收筹划必须要是合理的,而一切筹划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所以说,税负的控制是个系统性的工程,合规和规划是两翼,所以必须要一起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才能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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