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简称“《新三包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文简称“原三包规定”)届时将同时废止。相比原三包规定,《新三包规定》将新能源汽车纳入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规定范围,并更加侧重于购车人的利益保护,增加了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的义务,扩展了消费者在退换车时的利益范围。具体来说,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做了变更:
一、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的范围
根据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新三包规定》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调整范围,将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与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列入了可退换车的车辆零部件故障的范围。动力蓄电池与驱动电机在特定故障情形下,与传统燃油车辆在发动机及变速器发生特定故障时一样,都可同等享受退换车。
此外,《新三包规定》还将动力蓄电池与驱动电机作为主要零部件更换及包修的零部件范围,亦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
针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续航问题,《新三包规定》第九条第七款要求生产者在三包凭证上明示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供消费者在选购车辆时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动力蓄电池容量衰减限值的标记亦可以认定为销售者的要约,如后续在车辆实际使用中发生严重不符合衰减限值的情况时,消费者可能以此为由要求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增添了退换车的适用情形,降低了退换车的门槛
1.三包退换车维修时间降到30天或4次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降低了退换车的门槛,一是将条件门槛降低为维修时长超过30天或就同意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原三包规定将在此情况下由只能换车变更为可退可换,此次修改进一步降低了退换车的门槛,改变了只有在主要零部件发生故障才可退车的局面。
2.销售者在不能提供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予以退货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符合换车条件但销售者不能提供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时,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因此,相比于原三包规定,退换车的适用情形条件又增加一项。
3.销售者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应按消费者要求予以退货
《新三包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框定了更换或退货的时间,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或退货,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更换或退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4.增添了汽车产品经营者在7日内对汽车主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规则
在原有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情形之外,《新三包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加了汽车产品经营者在7日内对汽车主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规则,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三包责任要求,即家用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等情形的,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于前段时间引爆舆论的特斯拉蓄电池自燃时间,《新三包规定》针对性地在由原来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车辆质量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销售者在车辆出现动力蓄电池起火问题时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使新能源车辆的三包规定更具针对性。
三、“多退少补”,对消费者在车辆修理更换退货时的利益给予了倾斜保护
1.增加了退车时退还的费用项目
根据《新三包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1)车辆登记费用;
(2)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3)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2.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的适用情形大幅减少,且降低了使用补偿费系数
相比原三包规定,《新三包规定》大幅缩减了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的适用情形。原三包规定,除免费退换车的,其他可退换车的需由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包括严重性能故障2次维修仍有故障及重要零部件2此故障仍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新三包规定》则只保留了严重性能故障2次维修仍有故障时退换车情形下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
与此同时,《新三包规定》仍坚持了使用补偿系数自由约定的原则,但将系数上限由0.8%大幅降至0.5%。无疑,在此情形下,消费者需向经销商支付的使用补偿将大幅减少。
此外,《新三包规定》还延后了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交通费用补偿的起始时间。根据原三包规定规定,如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则应自第一天就需提供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交通费用补偿,而《新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则规定自第六日开始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交通费用补偿。
四、加重了汽车经营者履行三包责任时的义务
《新三包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车辆不在正规4S店保养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也即车主自行店外维修保养是符合三包规定的。
此外,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新三包规定》要求汽车销售者明确告知消费者,由“明示”到“告知”,此项规定加重了汽车销售者的义务,更加倾向于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
综上来看,《新三包规定》的修订旨在为包括新能源车主在内的消费者提供更好保护,距《新三包规定》生效实施尚有几个月时间,建议汽车经营者在此期间根据上述分析对随车文件、三包凭证及汽车销售合同进行修订,以更好顺应政策调整,避免出现汽车车品修理更换退货方面的争议。
作者简介
张端光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张端光律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数十个信托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金融投融资风险防控领域有较多执业经验。同时,正在或曾为济南市工信局、山东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朗巍实业有限公司等数家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处理民商事争议的实务经验。
擅长领域:投融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
论 著:
1.《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缺陷》[《法制博览》2017年3月期]
2.《“股加债”房地产信托业务模式法律问题研究》(获2019年山东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三等奖);
3.《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效力认定之分析》(载于山东国资2020年4月总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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