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成焘:“我支持新疆棉花”——简析明星代言合同的特别解除权条款

2021-03-28

3月24日,网友发现H&M在其网站发布抵制新疆棉花的声明,引起轩然大波,新华社指其“碰瓷”,央视痛批其“吃中国的饭,砸中国的锅”。事实上,发布该声明的不仅H&M一家,优衣库、耐克、阿迪达斯、ZARA等BCI(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成员公司也不断被曝出发布类似言论。

 

该话题在网络上持续发酵,一夜之间H&M在我国各大电商平台“被消失”,目前已有多位明星宣布与H&M、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品牌解约。然而发生类似事件时并非每个受到波及的明星都能顺利解约,单方宣布解约可能被判承担巨额赔偿金。近年来国外品牌发布损害我国形象言论的事件频频发生,常使代言人方陷入两难境地。为国际品牌、跨国公司代言,此类事件已成为明星最不能承受之重,签订合同时应对此类风险予以特别关注。本文将结合团队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就此类风险的防范提供建议,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约定特别解除权

 

特别解除权是指针对品牌方违反中国法律,或有涉及政治、宗教、民族文化等损害中国利益、抹黑中国形象、伤害中国民族感情的不当言行,代言人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特别解除权不属于普通的法定事由和协商解除的事项,是对品牌方规范言行、梳理正面品牌形象的要求和限制,解决代言合同中风险防控的首要问题。品牌方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代言人可以更为主动的选择应对方式,维护国家及自身权益,规避娱乐产业的最大风险。

 

二、约定品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明星为产品代言的目的不仅仅是获得报酬,还有树立良好形象想、提升自身影响力,以获得更多资源,不断进步。在当今的舆论环境下,明星与代言产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品牌方出现上述负面问题,代言明星的形象、声誉也会受损,影响业务开展,例如对参与的影视节目的画面进行处理、甚至无法通过播放资格的审查,更甚者断送明星的职业生涯,因此品牌方可能代言方甚至其他合作方造成巨大损失。在实践中,代言人方的损失往往难以直观反映,举证困难,因此设计明确标准的违约金条款更为有效,并根据品牌方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同,设计更为合理的分层违约金条款,以最大程度的保护代言方。

 

三、管辖权条款的设计

 

品牌方提供的合同如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通常适用外国法,代言人方应当提高警惕。到外国参加诉讼成本高昂,同时也不排除外国法官、仲裁员的认知与我方存在差异,做倾向性裁判,这一问题从孙杨案CAS首席仲裁员发表辱华言论可见一斑。起草合同及谈判时应尽量争取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至少不应当约定由外国法院排他管辖。

 

“任何人不能因其恶意而获利”是源自罗马法的古老原则,品牌方歪曲事实,抹黑中国形象,代言人方解约却要承担巨额赔偿,于法于理都难以接受。代言人方主动发声与相关品牌解约,维护我国利益,予以肯定之外还要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为品牌方的恶意买单。

 

当然,充分了解当地政治、法律、文化、风俗是对外投资、合作的必修课。莫雷、厄齐尔、杜嘉班纳事件余波未散,BCI成员品牌又集体“崩塌”,在华投资的企业也应当善意而为、警钟长鸣——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应当谨言慎行,遵守法律,尊重风俗,切不可触碰底线。

 

团队简介

德衡娱乐法团队,专门为影视体育等娱乐产业服务,2017年获得香港《商法》杂志评选的大陆地区娱乐领域团队大奖。为中国顶级足球、篮球俱乐部、知名经纪公司、影视公司、体育赛事、娱乐项目及俄罗斯娱乐公司在华投资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

成  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成焘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总所常务副主任、娱乐团队负责人,2017年获香港《商法》杂志评选的年度行业领域大奖。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青岛市李沧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国际化促进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优秀律师。主要擅长投资并购、娱乐产业运营、足球俱乐部、篮球俱乐部、大型综合或专项体育赛事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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