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行受贿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而在行贿犯罪中,个人行贿相比单位行贿处罚力度相对来说更大一些,如果我们能够在处理行贿案件中能够拎清行贿犯罪和单位行贿的不同,准确辨析二罪将极有可能增强行受贿案件的辩护效率和效果。本篇笔者也将通过解析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几个典型案例,和大家探讨一下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别认定问题。
行贿与单位行贿的理论区分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同之处
两者都是侵犯的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不同之处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
第二、行贿意志与利益归属不同。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行贿行为在实践中较难以区分,我们认为应从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去区分:如果行为人行贿的目的在于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益归属于单位,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如果以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利益归属自己应对个人定行贿罪。
第三、构罪的数额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行贿罪构罪的数额为3万元以上,而单位行贿罪的构罪数额为20万元以上。行贿罪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分为三档刑期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行贿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和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通常来讲,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分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及单位利益往往与个人行为及利益相混同,因此就需要对二者作出实质性区分。现结合上述案例,分别展开。
行贿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某,某勘验工程公司负责人,中共党员。2015年,甲某以勘验工程公司的名义欲承接某辖区某勘验工程,在此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甲某送予分管勘验项目的该区副区长李某好处费30万元。经查,甲某以公司名义承接勘验工程的事项由其个人决定,项目经营所得利润也均归甲某所有。
案件解析
案例一中甲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在对单位行贿罪作出规定后,同时又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可见,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区分的关键标准就是看行贿所得利益的归属,归个人的,认定行贿罪,归单位的,认定单位行贿罪。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还常以行贿意志对二者进行区分,即行贿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单位行贿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案例一中,甲某以公司名义承接勘验工程实为个人决定,体现的是个人意志,且项目利润也尽归其个人所有,因此,应当认定甲某构成行贿罪。
案例二:
2010年底,上海市百腾医疗装备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蒙城县中医院招租的核磁共振设备,曹某负责此项业务,百腾公司根据实际获利的情况给曹某提成。为得到蒙城县中医院院长丁某在签订租赁协议等方面的关照,曹某分别于2011年1月、8月、12月,分三次送给时任蒙城县中医院院长丁某现金8.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曹某在追诉前如实陈述了送礼的过程和数额,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认定被告人曹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其认为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所在的上海百腾医疗装备实业有限公司实行业务员销售制度,百腾公司对具体业务并不过问,而是由业务员直接负责,业务员根据销售或营业业绩提成。因此,曹某实施的行为并没有经过单位集体决定、讨论,其不是代表单位进行行贿,其行贿款项的来源也不是单位支付。其行贿的目的虽然客观上有利于单位业务的促成,但主要还是为了获得长期提成的利益,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对曹某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此案中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辩护人单位行贿罪的主要理由:
首先,曹某的行贿行为并未经单位的决策,其行贿的款项也非来源于单位的财产,故并不能反应单位的意志;
其次,曹某作为业务负责人,其收入水平的提高源于其业务的增长,而其行贿的目的虽为公司业务的促成,实为个人长期提成的利益。
当然,此案中曹某行贿给公司带来的业务增加,利益的归属是否应全部归于曹某有待商榷。但此案中曹某行贿的行为无法反映单位的意志应该是其得不到二审法院支持的最重要的理由。
单位行贿典型案例
案例三:
乙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乙某在该公司旧生产厂房拆迁的过程中,为违规获得拆迁补偿款,送予辖区拆迁队负责人王某好处费20万元,后该公司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其中180万元归公司所有,8万元由乙某本人使用,乙某辩称该8万元系公司事先约定的奖金。
案例解析
案例三中乙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区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关键标准是对行贿所得利益的归属进行认定。但实践中,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犯罪,所取得的利益极有可能一部分归属单位,一部分归属个人,对此,应如何认定?
这里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归属个人的一部分利益属于公司事前承诺的奖金、提成等,行为人只是从单位的违法所得中进行了支取,那么,其行贿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应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如果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益并非是事先约定的奖金、提成等,在这种情况下,说明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个人不正当利益,又包括单位不正当利益,对此,应当对个人和单位分别定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
但如果双方所得利益比较悬殊,则宜按照获得较大利益者认定犯罪。因此,对案例二中乙某的行为,不管其所得利益是否是基于事先的约定,均应按照单位行贿罪对其定罪处罚。
案例四:
丙某,某劳务公司经理。2016年,丙某在承接某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项目的过程中,为使部分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送予该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好处费50万元。经查,该劳务公司系丙某个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公司财务制度完整,项目开支及收益均由公司支配。
案例解析
案例四中丙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一人公司,但因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的决策常常会被个人行为所取代,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也极易混同。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行贿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要看该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具体应从两方面进行认定,其一,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即公司的财务制度是否完整,与个人的财产是否混同,因行贿所得利益是否归属于公司;其二,是否有独立的意志,即公司的决策及行为是否依程序作出。上例中,某劳务公司虽为一人公司,但其具有独立的财务制度,且是以公司名义承接的相关项目,因行贿所得利益也由公司支配,因此,对于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深度浓缩
要想区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只需要核实两方面的问题:行贿行为是公司意志的决策还是个人的决定;获取的不当利益是归公司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如果是集体意志体现且获取的利益归公司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为行贿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人公司,需要具备独立的财务利益,且不跟个人财产混乱,同时获取的利益也是归公司所有,而且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方可构成单位行贿罪,否则只构成行贿罪。
结 语
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单位行贿罪相比行贿罪无论在的立案标准还是量刑幅度方面都是较轻的,作为刑辩律师如果找到认定单位行贿的突破点,对行贿罪合理排除,将提高辩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但行贿和单位行贿在认定方面确实还有不少中间地带,这就需要我们在办案的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总结和思考,如果我们总结出一套方法论可能对我们处理此类行受贿案件大有裨益。
或许您还想看
【律师视点】赵景浩:认定《监察法》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两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律师视点】赵景浩: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合理排除滥用职权行为
作者简介
赵景浩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曾在检察院、监察委工作过5年,主要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深谙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办案思路。
手机:13589310486
邮箱:zhaojinghao@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副总监、重大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duanzhigang@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后台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