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在的德衡税法团队承办多起异常凭证、失控发票、虚开发票等问题发票争议解决案件,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企业对这三种问题发票的区分都未搞清,更别提风险应对和争议解决。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德衡税法团队处理多起涉及问题发票的争议案件经验,本文将着重从实践出发,具体探讨各类发票的区分及相应的应对目标。
1.虚开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主要源于《刑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虚开发票的概念。虚开发票的类型主要包含自己虚开发票、取得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三类。虚开的发票的后果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而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
2.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的概念及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税收文件,主要包含客观技术性失控(如网络故障报税失败)和主观故意性失控(如非正常企业走逃不进行金税盘开票信息上传)两种情况,涉税风险中的失控发票主要指主观故意性失控。失控发票风险主要针对受票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口径,现在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后,税务机关对于失控发票比照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取得失控发票的后果主要包括补税、滞纳金,因现在发票开具大多是实时网络上传,失控发票存在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如果失控发票被定性为虚开发票还存在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3.异常凭证
异常凭证的概念及法律责任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是税务总局近年为加强发票管控提出的概念,主要包含货物进销不相符和企业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虚假申报等情形和涉嫌虚开发票等情形。异常凭证主要针对受票方,取得异常凭证的后果主要包括补税、滞纳金,如果后续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存在行政罚款和刑事责任的不利后果
4.三类风险的关系
在大部分情况下,虚开发票、失控发票、异常凭证三者无本质的差别,同样的情形会因查办部门的不同定性不同,如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查处的一般会认定为异常凭证,后果是补税和加征滞纳金;税务稽查局查处的一般会认定为涉嫌虚开发票或偷税,后果是补税、加征滞纳金和处以0.5倍或1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处的,会直接向虚开发票犯罪方向认定,后果是承担刑事责任。
情形1、卖方接受虚开企业开具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上述情形中,开票方企业因缺乏进项税额而虚增进项逃税,其真实业务开具的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2、卖方涉嫌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上述情形中,开票方涉嫌虚开发票但其重新开具合法合规发票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3、卖方发票为失控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最新文件,失控发票在处理中已按照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如果是真实业务,则有希望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情形4、卖方发票为异常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经核实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德衡税法团队2019年初介入HB省A公司的购进的钢材发票被上游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经核实A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HB省A公司购买钢材,成交金额5000余万元,该业务中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属于真实交易,并附有运输发票、仓储证明、业务合同、入库单、银行账单等为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资料,并通过委托协查,证实上述业务真实且无虚开发票嫌疑,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得以继续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下,如果买方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仅需要补交税款而无需缴纳滞纳金。
如果问题发票查处的部门仅限于税务机关,涉案纳税人一方面要积极配合,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是罚款,另一方面认真梳理业务流程,准确提供资料,如实接受询问,尽最大可能使得案件在税务部门结案,不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如果卖方企业已经被定性为虚开发票,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因为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口径比司法机关口径中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严格的多。在此情况下,需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利用行政口径和刑事口径的差异争取不立案、不批捕、不移送、免于起诉、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量刑上从低从轻等结果。
本文是问题发票相关文章的第一篇,通过本文可以基本了解各种问题发票的分类和应对目标,下篇中将继续对问题发票深挖,重点讲解问题发票的来源和企业如何进行风险应对。
德衡税法团队已成功处理多起问题发票纠纷,包括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辩护、发票虚开证明单行政复议,异常凭证争议解决等多起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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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贞生,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税法业务部主任,有13年的税务部门业务工作经历。长期在税务局政策法规、稽查、重点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部门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税收征管及检查经验。熟悉税务部门管理及检查工作流程和方法。曾入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和省级税务机关业务能手。是多家大中型企业税收顾问,为多起并购交易、涉税风险应对事项提供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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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海鸣,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税法业务部副主任,注册税务师,曾供职于青岛市保税区国税局14年,主要从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等法律法规研究、执行及评估检查等工作,熟知税收政策执行及落地相关规则。曾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非居民管理人才库及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反避税人才库,多次参与总局立法调研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参与编写总局《 “走出去”企业工作指南》,多次被上级税务机关抽调参与对房地产行业、税收优惠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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