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徐岩:减刑、假释制度总结一览表——结合法释[2019]6号补充规定

2019-08-12

我国刑事法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减刑、假释制度,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及法释[2019]6号补充规定等文件的出台,减刑、假释的实践操作更加严格和规范,对一些如贪污贿赂、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特殊罪名的规定也从严、从重来把握。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法治化程度的提升,也体现了国家打击重点犯罪的刑事政策。


下面笔者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减刑、假释规定进行总结和梳理,以便适用:


一、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注:

1.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罪犯。

2.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

3.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

4.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5.“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6.“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7.“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本文的总结表格仅涉及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因实践中适用情形较多予以总结。其他特殊情形如发现罪犯存在漏罪的对原减刑、假释裁定如何处理,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对原减刑、假释裁定如何处理,等等,在此不再详述。如遇相关特殊情形,可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等文件。



或许您还想看

【律师视点】王鹏、徐岩:“涉税犯罪”辩护那些事

【律师视点】徐岩:庭前辩护的独立价值

徐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青岛办公室刑事业务部律师。徐岩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实务,并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领域辩护工作,多数案件实现了有效辩护的良好效果,如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变更罪名、判决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等等。担任多家民营企业、银行法律顾问,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服务过的企事业单位有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华电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

电话:17863915562

邮箱:xuyan-qd@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后台留言联系小编。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德衡商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