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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防骗攻略 | 国际贸易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2019-03-12

在现实案例中,外贸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若不做好合同审查工作,很容易掉进诈骗陷阱。以下笔者整理的防骗攻略请收好!



[陷阱]

“买卖双方有过多次交易,但是这次已经过付款日近一月了,卖家向买家催款,买家却说从未下过此单,经核实,卖家所持贸易合同上的签字和合同均是伪造的。”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也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贸企业一般最先遇到的欺诈就是合同主体欺诈,通常该类型的欺诈者会通过虚构或者伪造主体资格,制作假的合同书、印章等,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联络,并且提供特别优惠的价格使其动心,诱导对方在巨大诱惑下签订合同,在骗取货物或货款后之后便消失不见;另外比较常见的是一些熟悉国内业务的“中间商”,他们仅能提供相关外贸公司的信息,却没有授权或者委托签署合同的权利,一旦买家反悔,中间商无力承担责任,外贸企业便容易遭受巨大损失。




[攻略]


谨慎交易,严密把控合同定制。在交易中,外贸企业要找准贸易主体,明确“合同责任方”,准确掌握对方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及综合商业形象,并清晰的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比如通过银行,海外机构,进出口商会,对有关外商资信的报纸、书刊及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查询。如果涉及到“中间商”,就算是合作多年,也需要异常谨慎。必须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权利和资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实际买家真实的授权书,而且要仔细分析授权的范围和时限,针对具体合同判定授权的有效性及充分性。此外,出口企业最好能与最终买家进行实时联系和沟通,从而避免中间商的不当或无权操作造成损失;如果中间商是以自身名义与出口企业签订合同,就表示中间商是实际合同买方,外贸企业应特别关注中间商的偿付能力,审慎决策。



[陷阱]

“某木材加工企业与买家签订销售合同,向买方发货,三个月后,买家邮件表示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对其造成的损失超过货值,拒绝支付货款,理由是:(1)木材存在虫蛀及腐烂并提供了相应照片作为证据;(2)部分木材种类有误,与合同订单种类不符。(3)收到货物的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是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就有关货物买卖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以双方的协商为基础而形成的。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约束双方,若产生争议,争议解决都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合同条款主要涉及到: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具体的交易条件。合同条款约定不完备会导致双方履约困难,为对方“钻空子”提供了“良机”,并且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完善的合同条款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根本性的保护作用。


[攻略]


订立合同时应当仔细谨慎,在一些细节条款上更应当由专人进行审查。在此提醒几个容易出问题的条款:第一,价格条款。合理确定商品的价格,防止过高或者过低,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贸易术语,并最终在合同中予以确认,虽然争取选择双方无争议的计价货币,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并且要灵活运用作价办法,以避免价格变动的风险。第二,数量条款。计数单位以及计量单位等一定要在合同中标明,没有则需要备注参照对象。第三,商品检验条款。商检证书是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检验方式,以及对货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第四,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陷阱]

“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正本提单后,在交给提单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发现货物未装上提单记载的船舶。”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欺诈一般利用伪造提单、倒签和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及无提单放货这几种方式,卖家往往在装船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准时装船,比如货物数量不足,但装船时间已到,或者货物质量有瑕疵,便以保函形式与船方交易获得清洁提单等等,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只须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基本原则。所以,经常会遇到买家在已经付款的情况下,拿着提单去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不符,甚至根本收不到货物。



[攻略]


为了不给诈骗方以可趁之机,进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要着重提高企业负责部门人员的能力,对提单的作用以及性质要完全掌握,在填写单据过程中要严格审查,避免出错造成损失;2、合同中涉及到装运条款都必须明确具体期限,保证信用证上的结汇有效期晚于装船期,便于我国进出口企业安全结汇。3、若在已经采取防范措施后,仍发生了欺诈,一定要在知晓情况的时候抓住时机,采取补救措施。一方面是通过及时报警,要求警方确定被告的位置;另一方面是到法院起诉,申请证据保全,因为证据往往是决定一个案件成败的关键。若货款还未汇入对方账户,必须及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银行停止付款。4、最后还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相关信息以寻求协助。



[陷阱]

“某内地企业与某香港企业签订一批紧俏货物购买合同,,由某台湾公司提供该批货物,事实上香港公司只是一个中间商,本身没有货源。由香港公司租船交货。实际上,香港公司交给某一出价低的船舶经纪人公司代办租船业务,货物装船后,离开台湾,重新刷了船名,经香港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新的合同,将货物低价卸货并转卖。船舶以及船舶经纪人也不见踪影。给三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经常运用的运输工具还是海运。而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实行船舶开放登记制度,允许任何船舶前来登记,手续办理条件比较宽松,并且具有优惠的税收待遇,给船舶挂方便旗提供了便利条件。专门从事船舶欺诈的船冻便可以利用这一漏洞,在方便旗国家登记注册或者根本不登记,伪造船舶身份,及一系列船舶运输文件证书等,给外贸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利益损害。


[攻略]


在外贸交易中,一方面还是要加强直接负责相关业务人员的素质能力,掌握船舶动态,最好派专人监督货物装卸或者委托代理公司进行监装。另一方面,要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争取能够控制船舶,掌握主动。比如,买方进口货物时最好采用FOB方式,我进口方可以自己掌握租船订舱,卖方必须按照我方指示的船舶装船,而在办理出口货物时尽量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有利于安排我方了解的船公司运送货物,从而有效的防范海运诈骗事件的发生。



[陷阱]

“等到货物到达港口以后,客户突然通知银行,要我们从120多万美金降价到48万美金,否则就不付款,我们坚决不可能接受。然后就要求退回货物。但是他突然告诉我们一个最坏的消息,就是关于阿尔及利亚海关规定:所有出口到阿尔及利亚的货物,如果在21天以内没有清关,将自动转到阿尔及利亚海关监管区。如果退运或者转运,需要出具提单上标明收货人或者通知人的拒收证明。如果他们不出具拒收证明,任何人,包括出口人或者货主,都无权退运或者转运。3个月以后阿尔及利亚海关有权没收此批货物且无偿拍卖。而收货人有优先权拥有此货物。”



[攻略]


由于各国法律法规及海关规定和做法的不同,导致在国际贸易中,带来贸易欺诈的风险,个别收货人会恶意的利用这类特殊的规定,如以市场价格下跌、产品质量不好等借口迫使国内卖家降价,便可以更低的价格取得货物。这些就需要引起我国外贸企业的特别注意,避免一些外商利用中国外贸从业人员不懂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商业习惯,设陷行骗。以下引用几个国家海关特殊规定,供大家参考。

1、土耳其海关规定,进入土耳其的货物没有进口商的同意不得转售给第三方,也不得退运,如果进口商在货物到达后45天不提货,海关有权拍卖,且原进口商有优先购买权。


2、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因为进口商不付款、不提货,或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时,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不要货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办理退货手续。并且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


3、吉达和达曼港务局规定,凡经往该二港的货物必须在装运港打托盘,集装箱货物也要先打托盘后装箱;袋装货每包净重不得超过50公斤;货物文件各项内容必须详细,若收货人是银行,则应列明最后提单持有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收货人须在船舶到港后二个星期内提货,否则将予拍卖。


4、印度尼西亚海关规定,对于无人领的货物,海关官员立即以书面通知该货物所有人,如果自存放海关仓库之日起60日内不作处理,海关将予拍卖。


5、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和阿布扎比港卫生当局规定,凡进口食品,必须注明失效期,并随船带有卫生健康说明书,否则港方不予卸货。


6、黎巴嫩兽医卫生检疫法规定,凡进口活动物、畜产品及其制品、所有易腐坏的罐头和食品,均须随船带交有关生产国出具的正式卫生证书,无证书的商品禁止入港。


7、马尔代夫规定,未经国内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各种毒品和硫酸、硝酸盐、危险动物等; 未经对外事务部允许,不准进口酒精饮料、狗、猪或猪肉、雕像等。


8、阿根廷法律规定,收货人遗失提单必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后由船公司或由船公司委托代理签发另一套提单,同时向有关机构递交一份声明认定原始提单失效 。


9、吉布提港口规定,在该港转运的货物,所有文件及包装唛头上应明确填写最终目的港,如WITH TRANSHIP-MENT TO HOOEIDAH,但必须注意,不能将上述内容填在提单目的港一栏内,而只能在头上或提单其它空白处表明,否则海关将视作吉布提本港货,而且要收货人交付进口税后才放行。


10、肯尼亚政府规定,凡对肯尼亚出口货物均需在肯尼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接受CIF条款。


11、科特迪瓦阿比让海关规定,提单和舱单所列货物名称应具体详细,不能以货类代替,如不按上述规定办理,承运人为此产生的海关罚款将由托运人承担;经阿比让过境去马里、布基纳法索等内陆国家的货物,提单和船务单据及货物运输包装上,均需注明" 科特迪瓦过境"才能免税,否则要征收附加税。


12、澳大利亚港务局规定,木箱包装货物进口时,其木材需经熏蒸处理,并将熏蒸证书寄收货人如无木材熏蒸证书,木箱将被拆除烧毁,更换包装费用均由发货人负担。


参考资料:

[1]夏远.外国海关特殊规定导致的贸易欺诈和货物滞留风险[J].中国对外贸易.2015,01.

[2]黄荣文.国际贸易风险研究〔D〕.


张翠,德衡西海岸海关业务部律师助理,擅长领域:海关认证,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主要业绩:熟悉国际贸易及进出口等相关法律知识,曾在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材料进出口业务。法学功底扎实,擅长文书写作。致力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执法应对、海关关务合规体检及管控、海关认证支持等海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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