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辛艳:全球税收规制与离岸公司合规经营(二)

2019-01-09

2019《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中国税务居民在海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架构和定位将受到很大的冲击,个人税务风险也会加大,具体影响需要根据离岸公司的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一、对于运营型海外离岸公司的影响


1、有可能被认定消极非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会被交换的离岸公司


基于投资便利性、规避外汇管制等方面考虑,很多人在境外拥有离岸公司。最典型的莫过于很多经营进出口外贸的企业,会以个人身份直接注册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的名义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通过离岸公司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收取款项,并将贸易产生的利润一直留存在离岸公司银行账户内,或进行个人消费、投资等用途。而这些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大多选择的是香港、BVI、塞舌尔、萨摩亚等,这些地区不会对不在本地经营或利润非来源于本地的公司利润征税。


在CRS项下,对于此类离岸公司的身份定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该离岸贸易公司是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一旦该离岸公司银行账户被金融机构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境外金融会将该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被识别为中国税收居民)披露给中国税务部门。新个税法实施之后,中国税务部门有权对此类账户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如果这些离岸公司的股东董事身份是中国税收居民,都会被看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控制”,且注册于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其次,从业务架构来看,这类离岸公司大多数只是国际贸易经营者增加的自我交易中间环节,很难解释这种安排是基于“合理经营需要”;此外,这类公司在注册地无需缴税,在账户积累了大量的利润从来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综合上述几种因素,这类公司明显符合个税法第八条第二款的描述,很有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部门的税收调整。


2、有可能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不需要被交换信息的海外公司


在众多海外公司注册地中,香港政府允许公司既可以离岸经营,也可以在岸经营,如果该公司在香港当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和雇员,满足CRS项下积极非金融机构收入和资产两个50%的门槛条件(上一年度的消极收入少于50%;上一年度持有的能产生消极收入的资产少于50%),那么即使这家香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境外银行也不会将其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因为该香港公司属于积极的非金融机构。


二、对于资产持有型离岸公司的影响


资产持有型离岸公司是指个人通过境外离岸公司名义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如在私人银行开立账户进行理财)或者利用离岸公司持有海外不动产。此类公司根据其持有资产的类型,以及是否收到其他金融机构管理,需要进一步区分是CRS项下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机构,根据其业务活动的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和积极非金融机构。


按照目前CRS,不动产的非债直接权益(non-debt direct interest in properties)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并不在金融机构信息交换范畴;但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不动产的权益不能是债务性质的,另外要是直接拥有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直接权益direct interest”,经合组织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CRS实施问与答》中规定,对于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的情形不属于“直接权益”。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个人名义直接持有不动产,肯定不属于CRS申报范畴,如果由离岸公司持有的话,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假设1中国税收居民在英国购置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人为该自然人在英国设立的公司,而这家公司股东是该自然人在BVI设立的公司,也是就是说BVI公司间接持有该套房产。


在CRS下,英国公司直接持有房产,应属于持有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从而不属于金融资产,不会被申报并交换。BVI公司通过英国公司间接持有不动产,那么BVI公司涉及股权投资,可能会被识别为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公司,需要进行CRS下的一系列尽职调查、账户识别和申报等合规工作。


假设2:中国税收居民在BVI设立公司持有的资产中80%为金融资产,20%为非金融资产,如房产,那么在CRS下,该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中的投资公司,那么该公司在申报其金融账户(即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时,其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价值全都会作为账户余额来进行申报。


因此,涉及到境外不动产,并不是像某些中介机构所宣扬的,海外持有房产信息一律不会被交换。CRS申报的是账户涉税信息,如果一个金融账户被识别出需要申报,则该账户下的所有资产,包括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都将被申报,账内户的境外房产信息同样会被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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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辛艳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辛艳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公司风险防控、股权并购与融资、争议解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知离岸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在离岸公司股权融资及日常维护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众多投资者在海外各离岸法域进行的资本运作、境外上市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协助客户利用离岸公司进行股权融资等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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