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勇: P2P平台债权清收的启示

2017-11-20
阅读提示

?近些年随着实体经济的下行,投资者更加青睐于投资途径便捷的P2P借款平台,让自己手中的资金得到保值增值。对于平台来讲,强调资金安全比任何事情都重要。首先作为投资平台,需要做好借款人和投资者的对接工作,保留好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文本,以备一旦借款人违约,能够通过诉讼渠道予以解决。对于投资者来讲,应当事前对平台进行评估,分析其是否存在运营的风险,否则一旦借款人违约,首先应当配合平台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同时要求平台对自己的资金损失依据合同承担责任。作为平台方,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了解,尽量避免不良客户进入该渠道,同时对核实的客户,应当签署详细的书面文件,包括每笔借款的利息、还款方式、违约金等的计算方式,同时将纸质文本送回或者邮寄回平台,然后对其进行放款操作。这样虽然邮寄过程中耽误一些时间,但是相对于没有相应资料的情况下,一旦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诉讼成本来讲都是值得的。这样也有利于平台的稳定运行,同样能够取得很好的收益。


案件简介

青岛某公司作为P2P平台为投资者和借款者搭建投资、借款平台,并在其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平台与投资者的协议为电子版的,借款人与平台之间的协议为借款人签字的扫描件,都约定了平台收取的费用标准和借款人逾期后的处理方式。


如果借款人违约,借款人同意由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垫付后取得债权,或者平台不经垫付同样取得债权,平台与投资者的事宜另行处理,由平台作为债权主体对借款人主张权利;投资者虽然电子合同约定垫付后或者不经垫付即由平台作为债权主体主张权利,但是没有一个纸质的协议。


2014年7月,济宁泗水某借款人张某通过平台分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借款手续,同时对签字过程进行了拍照确认。张某在平台发布12万元的借款标,承诺借款12万元,期限12个月,利息为年息16%,另外还有网站收取的成交服务费、账户管理费、提现手续费、会员费等等,如果还款逾期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催收费用等等。


张某发布借款标后,陆续有一百左右的投资者对该借款进行投资,张某在按约定还款3个月后,没有继续还款,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无法收回。按照投资者和平台的约定,这种情况下需要平台进行垫付后以平台为债权人对张某主张权利,但是平台因为借款人的大面积违约,已经无法对投资者进行垫付,导致诉讼过程中出现极大的诉讼风险。


焦点问题

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平台是否对投资者进行了垫付,是否取得债权人主体资格?


如果平台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对债务人主张的利息应当是多少?


办案思路及历程

关于平台对投资者进行垫付的问题,因为投资者众多,且没有纸质的合同,只能通过平台与借款人签署的借款承诺书中表述的“不经垫付即取得债权人主体资格”的约定主张债权,这在某些法院给予了采信,但是某些法院认为证据不够完整。


首先需要在投资者介入的初期,就应当让投资者签署上述的关于垫付后或者无法垫付时同样取得债权的协议。因为从经济的角度讲,如果100多个借款人到一个法院对一个借款人进行起诉,将对当地法院形成相当大的压力,本身经济上也不可行。因为有些投资者只投了50元或者100元,即使投资者愿意去法院主张权利,同样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一个比较可行的方式就是以平台为主体作为原告起诉借款人,然后由平台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支付。


这样就要求平台将证据准备充分,否则容易导致败诉的风险。具体操作上就是每个借款人需要在投资之前,都需要签署一个协议,把违约后债权转让的事情表述清楚,然后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由平台对相应的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给法院以便于案件的审理。


关于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实际应当支付的利息的问题,实际上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包括投资者的利息和平台收取的各项费用等等,实际利息已经超过年息24%,可以按照年息24%主张权利。


办案结果

因为是批量案件,审理法院为多家,每个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不同,导致无法取得完全一致的判决。同时因为案件标的都不是很大,也没有为了追求最佳的结果而上诉。该批案件有些采用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在提供证据中表述为平台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不用垫付即取得投资者的债权,平台与投资者的债券债务关系另行解决;有些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关于应付利息的问题,基于每个法院法官的认识不同,有点支持了借款人投标时标注的利息,而没有按照年息24%支持,有点按照年息24%支持。


★ 具体法律文书参见(2017)鲁0831民初69号等以该公司为原告的系列案件。


或许您还想看

【律师视点】王勇: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律师视点】王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作者简介

王勇,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管理主任、争议解决部主任,擅长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民商讼裁。2005年取得通过司法职业资格考试。


■ 联系方式

电话:13730967288

邮箱:wangyong@deheng.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如需转载、节选,请在文首注明作者及来源。


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德衡商法网

www.deheng.com(英文)

www.deheng.com.cn(中文)


德衡律师集团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手机拨打:4001191080

座机拨打:800860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