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的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其中“手术签字制度”是导致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此,本文将以最近网络上热议的“陕西待产孕妇跳楼身亡案”为视角,拟就“手术签字制度”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据媒体报道,2017年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马某因自然分娩难产风险较大,所以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建议剖宫产,但孕妇家属不同意医院的治疗方案,且未在手术书上签字,以致手术未能正常进行,最终该孕妇因腹部疼痛难忍而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身亡。
通过上述案例引出几个问题:1、患者在住院手术前是否必须要得到家属的签字确认才能进行?2、患者与家属之间对治疗方案产生分歧该如何处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关“手术签字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对自身病情、治疗措施、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防止医疗机构滥用权力。
国务院2016年2月6日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与卫生部2010年1月22日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所规定的“手术签字制度”,一定程度上有些矛盾,那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呢?对此问题学界上的看法不一,但笔者个人认为,两个法条之间实质上是互补的关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给了患者绝对的选择自由,但也由此产生很多问题,有些患者利用选择权消极的对待生命拒绝治疗,以寻求自杀、自伤的结果,这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有明显的缺陷,第一,没有考虑到家属与拒绝签字。立法者立法时认为家属通常都会考虑到患者的利益,但其没有想到如果家属认识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者家属怀有不良目的,那么患者的生命会直接受到威胁,并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太可怕了!第二,没有考虑到患者与家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在现实情况下,患者本人和家属对于是否手术及手术方案的选择意见出现分歧,是很常见的。这在种情况下,医生和医院该听取谁的意见?
据此,笔者认为医院应当对法条进行灵活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用,避免出现极端的结果。就以本案来说,孕妇本人已经同意手术,但其家属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医院应当作出最有利于患者的考量,其一,破腹产手术本身属于普通外科手术,危险程度较低。其二,孕妇本身精神正常未丧失辨别能力。其三,孕妇难产,如放任不管其生命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医院完全可以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经孕妇同意后直接实施手术,从而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
■ 作者简介
陈冠文,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律师助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自实习以来,参与了各类案件办理,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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