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收购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一)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二)被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1、增值税。 营改增后,原本资产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新政,对于不同的项目,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所不同。具体见下表。

2、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方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资产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对交易中各方接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股权收购模式下的涉税分析
(一)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二)被收购方的涉税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除了印花税之外,相比资产转让模式,被收购方可以节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两大税种。具体来说:
1、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依据财税[2002]191号文,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文件不能直接适用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原理和政策,2016年5月1日起,产品(动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都变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但股权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这也是国家一贯鼓励投资的政策延续。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下不应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关于股权转让模式下,尤其是100%股权转让的模式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分析可见笔者的文章【股权转让中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疑云解析】,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后续再行转让1%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 股权收购属于2009[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可参见上述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处理。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1、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而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土地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在将来进行不动产销售时,可以减轻增值额,获得节税利益。
2、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各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股权溢价部分不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收购方而言(自持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将大增,未来将承担很大的税负。
3、交易双方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磋商,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成交易的实现。 作者简介 贾国栋,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房地产一部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在房地产诉讼与非诉讼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要研究领域:房地产税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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