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刘晓莹:对企业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几点建议

2017-03-01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适用法律的规定》等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职业打假人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生产、销售企业遇到过被打假的情况。下面结合一起案例,分析一下职业打假人的特点、常用方式方法及应对措施。

       【案例】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从韩国进口了一批“每日健康坚果”,在协议的商超和网上1号店售卖。2016年10月,该贸易公司接到江苏如皋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秦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该国际贸易公司起诉。秦某称其在1号店(某电子商务公司)以149元/盒的价格购买了58盒“每日健康坚果”,总金额8802元,用于赠送给如皋市福利院孤寡老人食用,回访中发现老人参照营养成分表食用后身体有发胖迹象,随后秦某将涉案产品送至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发现产品营养成分表与检测结果存在巨大差异,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秦某认为,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1号店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福利院老人因食用问题食品导致发胖影响健康,遂主张返还购货款8802元、赔偿购货款十倍的赔偿金88020元,及承担相关鉴定费用等诉求。

       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找到律师咨询如何应对,称该批货物是从韩国进口的食品,预包装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数据是韩国生产商提供的由韩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数据,进口检验检疫时均按照原数据申报,后来发现,每包含量35克的独立小包装中,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标明是85克,明显不符合常理,属于常人可以判断的明显工作失误不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标签错误。青岛某国际贸易公司发现后已通知销售商将此商品下架、整改。不想,此时网上及各地商超已有人同时大量购买该商品,并电话致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认为,虽然商品标签中的营业成分表标识有误,但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应赔偿价款十倍赔偿金,未接受任何调解意见,秦某遂向法院提起以上诉求。 

       一、职业打假人所谓打假维权特点

       (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行为的常见形式。职业打假人以“知假买假”获得经济利益,他们有的是有组织有分工的群体;有的是虽然单打独斗,却以QQ群、微信群的方式互相交流经验、分享信息。本案秦某就是以QQ群微信群方式获得产品问题并购买,以其个人提起诉讼为其他人试水的职业打假人。其他职业打假人观望该案的进展和结果,一旦结果对秦某有利,其他大量购入该产品的人也会以此结果为依据,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之所以说他们是“职业”,是因为他们以消费维权为手段,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区别于以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普通消费者。

       (二)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行为是否应受保护尚存争议。本案秦某以个人名义起诉,并称其购买大量商品为赠送给福利院作为礼品,也是出于对其职业打假人身份的顾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定义的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职业打假人为了营利需要是否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呢?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者一直有争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未对消费者的主观动机做限制性规定,同时规定法院不支持生产者、销售者对“知假买假”消费者身份作为抗辩理由,这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依然可主张价款十倍赔偿或损失三倍赔偿金找到了法律依据。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实践中,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围,也有不同的认定。

       (三)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经验丰富,调查取证能力强。本案秦某采用了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方式获得标签与商品不符的证据。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的调查取证方式更是多种多样,如录音录像、申请行政机构信息公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

       (四)职业打假人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熟悉司法程序。本案中秦某以福利院老人食用问题商品导致发胖影响健康为由主张十倍赔偿,就是在深刻理解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承担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即经营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条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为后果,条件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营者才承担产品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不以消费者产生实际损害,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给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危险为由,判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案例。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生产者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承担责任条件,不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而销售者是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强调主观上的故意。 

       (五)职业打假人并不一定都能“胜诉”,如愿拿到赔偿金。职业打假人经常找到的商品问题比较集中,通常存在于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质量问题、广告语误导消费等几个方面。司法实践中,虽然职业打假人具有专业的打假知识,但是受每个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官自由裁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职业打假人的诉请不一定都得到支持。以本案为例,秦某主张商品商标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与实际不符,要求赔偿价款十倍。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预包装每袋35克的商标,标签标识脂肪含量85克,属于常人可判断的失误,脂肪含量高的标注也只能引导消费者少食,不会因此误导消费者大量食用以致危害健康。本案中秦某所主张的标签与实际不符,但商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赔偿价款十倍赔偿金。

       二、企业对职业打假人的应对策略

       (一)快速反应,及时补救。从企业自身来讲,应快速确认事情性质查明事实真相,面对已经存在问题的事项,如价格标签出错、促销方式违规、商品过保质期等等,争取在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公司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快速处理,及时纠错,避免职业打假人进一步投诉到政府部门,给公司带来处罚。对于包装标识文字、标志、广告用语、执行标准等商品标签方面出现问题的商品,应耐心同打假者协商争取时间的同时,快速通知商场下架。企业还应积极学习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给职业打假人以可乘之机。

       ( 二)自主协商,主动纠错。职业打假人找到问题产品并购买后,首先选择其认为有赔付能力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反映情况,主动协商,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其损失三倍或价款十倍赔偿,在企业确实存在产品上的重大问题情况下,可以与职业打假人协商给予其退货、赔偿。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拿到赔偿,只要满足其要求,一般不会再将产品问题公开。自主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能争取时间主动纠错,避免产生进一步投诉或诉讼,造成企业商誉及行政处罚上的损失。

       (三)配合执法,争取宽宥。要把握好与政府机关的关系,积极应对投诉,合力应对打假。职业打假人往往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既跟企业协商,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是先向行政机关投诉,以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与企业谈判的筹码向企业施加压力,迫使企业接受调解,获得相对高额的赔偿金。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作用,但是对政府资源的浪费和行政风险触发社会风气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职业打假案时格外谨慎仔细;在情感上他们对职业打假人也厌恶,因为没有人喜欢被人当枪使,所以企业要跟执法机关配合,了解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性质,充分向行政机关陈述自己的意见,争取行政机关在处理结果上给予宽大处理。

       (四)委托律师,积极应诉。职业打假人目前越来越专业化、团队化,有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司法程序,调查取证方式也非常专业,许多职业打假人是法律专业人士。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多数是案件事实及性质认定有较大争议,企业不甘心向职业打假人支付巨额赔偿金,双方调解不成或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虽然法院有公布关于职业打假的诸多案例,但是类似性质的案件结果不尽相同,企业聘请律师代理参与诉讼,有利于律师针对个案进行调取证据、法律分析,提出适合企业的诉讼方案,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简介
       刘晓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综合、并购重组、破产与重整、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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