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贾晓钧:律师对《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016-11-08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本次实施的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较以往的债转股而言,有两大显著特点:一、市场化;二、法治化。下面详细说明这两个特点。

       关于市场化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方面,适用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2、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3、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

       完善优先股发行政策,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4、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特别是可用于股本投资的资金,包括各类受托管理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并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5、采取多种市场化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关于法治化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2、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进行股权管理。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符合债权转股权条件的企业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会帮助真正适应市场发展需求的企业渡过难关。


        作者简介
       贾晓钧,德衡律师集团高级合伙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具有中国证监会授予的独立董事资格,现为青岛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贾晓钧律师擅长为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境内外投资者提供资产处置及项目融投资等法律顾问服务,先后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提供服务,还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贾晓钧律师同时擅长房地产法律项目,现担任青岛市几家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在项目开发的前期尽职调查、建筑施工、项目转让、房地产销售、物业纠纷等领域为客户提供过优质法律服务。贾晓钧律师敬业尽责的工作作风、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和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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