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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王洁茹:律师为您解读最新电改文件

2016-10-18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两大核心文件的出炉对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推进改革纵深发展。

       两大文件对目前改革过程中的售电公司及其准入退出机制、配电网项目管理及运营等做出了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与配电业务的具体规定。

       1F关于售电公司

       1、类别。《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一是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二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

       2、准入条件和程序。出于对专业、安全、稳定的考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条从资产、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等方面限定了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核心的资产要求,针对售电公司不同资产水平规定了不同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具体来说,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相比仅提供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政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售电公司的准入机制采用的是注册备案制而非行政许可制,程序概括为“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即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注册时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规定资料 ,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并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征信机构备案。采用注册备案制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增加市场活力。 

       3、权利义务。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也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售电公司还可以有偿提供增值服务,并履行提供优质的售电服务、用户信息保密、服从电力调度等方面的义务。

       4、退出机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售电公司的退出方式,明确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被强制退出,其所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将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售电公司如自愿退出,需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后才可以申请退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要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将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F配电网运营

       1、定位。《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2、项目管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增量配电需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办法第十四条表明增量配电网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可以自主运营,也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将配电网运营权委托给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3、权利义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个配电运营者,且配电运营者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配电网运营者需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负责其配电区域内的供电服务与配电服务,无歧视开放电网,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等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服从电力调度管理。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配电网运营者可开展售电业务。《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3F电网企业面临的挑战

       1、电网企业的收入来源将发生根本改变,由原来的上网电价加销售电价价差,变为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的改革,将迎来市场参与主体的广泛进入,意味着电网企业市场垄断地位的丧失。

       2、电网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也将存在限制:电网企业可以从事配售电业务,但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能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要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3、电网企业仍需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为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配套文件逐步细化,推进了改革进程的深化。与此同时,各类主体也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把握机遇、防控风险应是各主体共同的目标,我们也亟待具有滞后性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更好地调整新生的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
       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承办商事纠纷诉讼案件为主,主攻业务方向为:民商事诉讼、公司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李洁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受聘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青岛市商业企业托管中心、等多家行政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中信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泛海集团等多家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上述机构作了大量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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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洁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民商讼裁。曾参与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工作,负责实地调研、法律论证以及撰写报告;曾服务于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自加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来,主要从事民刑诉讼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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