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的小店抓到一个小贼,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这个月他通过几家店采取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多万元。
问: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这一案例最近热度不减,也来谈谈我的观点: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在罪状描述上直接使用“盗窃”二字,关于何为盗窃?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已经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013年修订这一司法解释时,删除了上述规定。所以说现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盗窃罪的具体行为方式。然而,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上述案例中的小贼构成盗窃罪:
1、在社会普遍意识中,盗是暗,而抢是明,这也是盗窃罪区别于抢劫罪的最简单标准。所以尽管1998年的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但语言及文义的表达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盗窃应当具有秘密性,即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其财物秘密窃取而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上述案例中,小贼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显然是秘密的,反而言之,公然去换掉商店的二维码,则不可能成立盗窃行为。因此,小贼的这种行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主观目的的支配下,应当成立盗窃罪。
2、互联网上有观点质疑:如果是盗窃罪,被害人是谁?从顾客购买商品来看,顾客支付了价款而取得商品,完成一个合法的交易流程,顾客没有损失。作为商店而言,应收到货款但未实际收到钱,显然被害人是商店。对这种观点的讨论其实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即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是否所有的合同都应被认定为无效?随着刑法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所有的抵押合同、借款都无效吗?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所有的贷款合同、保证合同都无效吗?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所有的采购合同、报关合同都无效吗?
诈骗案中,所有涉及的合同都无效吗?
不可否认,在刑事案件中,亦存在应当保护的合同法律关系。上述案件中,虽然小贼偷换了二维码,但不可否认顾客与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合法、正常的。所以说,顾客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把货款“付给”了小贼,应当视为履行付款义务,买卖合同已经履行。所以说,被害人显然是商店。
3、有人认为:钱款从未进入商家账号,商家也从未对该款拥有过占有权,只有真正进入商家账号的钱款,才可以成为被盗的对象,二维码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即行为人通过虚构的事实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这种观点显然值得商榷:交付过程中财产被人秘密窃取,就不能成立盗窃了?电子商务模式下,交付的过程短暂而新颖,就像电影中“交易过程中钱被神偷所窃”,此时是神偷,而不是神骗。案例中,顾客处分财物是基于对商店的信任,而非对一个静态二维码的信任,关键是二维码摆的位置。试问,这个二维码要是摆到徐红亮家楼下,还有人来扫码付款吗?因此,说所谓的“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和小贼的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无法符合诈骗罪的逻辑关系。
综上所述,我认为:小贼的行为显然构成盗窃罪,所以我称之为“小贼”,而没有称之为“骗子”。
作者简介
徐红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徐红亮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走私犯罪、职务犯罪等经济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高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张某走私普通货物(花生)案(判决缓刑)、郭某走私废物案(免予刑事处罚);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宋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李某某集资诈骗案(不起诉)、肖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判决缓刑)、某市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受贿案(重大社会影响)、中国银行某分行信贷科长苗某某贷款诈骗案(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某市原政协副主席刘某受贿案(副局级)等。办案过程中,徐红亮律师不断总结,撰写大量法律类评论文章,并在《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中,提供系统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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