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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舵: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遗嘱其效力如何认定

2016-08-11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据此,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可以认定有效。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形式要件有欠缺的遗嘱,一般应认定无效。而本案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起在继承法订立后形式上有瑕疵的代书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案件,从该案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就审理此类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认定遗嘱有效与否的关键是遗嘱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毕某、臧某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毕A、毕B、毕C、毕D、毕E。二老人有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78号(以下简称辽阳西路房产)、青岛市市北区标山路36号(以下简称标山路房产)住宅二处。毕某于2006年去世,2010年臧某与五子女在青岛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内容为:二老人拥有辽阳西路房产,该房产由臧某与毕C二人继承,二人各占该房产50%份额、标山路房产由臧某一人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除上述公证内容外,毕某生前留有银行存款7万元由毕C一人继承。2011年4月,臧某立下代书遗嘱内容为:本人臧某拥有辽阳西路房产50%份额,标山路房产,根据现在的情况,我决定在我百年之后将房产分配如下,辽阳西路房产50%部分赠予毕A60%、毕B40%,标山路房产赠予毕A、毕B、毕D、毕E各25%。立遗嘱人:臧某 代笔人:臧A 证明人:李某、石某。臧某于2013年去世。     

       2014年,毕C将毕A、毕B、毕D、毕E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辽阳西路与标山路房产。笔者代理四被告参加庭审。庭审中,我方申请臧A(系臧某弟弟)、李某(系毕某、臧某老邻居)、石某(系毕某、臧某老邻居)出庭作证,证明臧某所立遗嘱是臧某口述,臧A执笔书写,书写时李某、石某并未在场见证,事后李某、石某到臧某家中对该遗嘱向臧某了解情况后签字确认。毕C质证对该遗嘱无异议,但遗嘱不满足《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故二房屋应法定继承分割。

       争议焦点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订立时,见证人并未在场见证签字系事后补签,遗嘱存在瑕疵,该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遗嘱有效与否的关键是遗嘱内容是否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人李某、石某、遗嘱代书人臧A均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臧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各自见证人和代书人的身份,故该遗嘱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其效力,对该遗嘱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辽阳西路房产臧某享有的50%份额由毕A享有60%份额、毕B享有40%份额,标山路房产毕A、毕B、毕D、毕E各享有25%份额。

       一审结束后,毕C不服一服判决,以遗嘱内容不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并非一次签订形成应当认定无效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臧某的遗嘱内容来看,该遗嘱有见证人李某、石某、遗嘱代书人臧A均出庭作证,证实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臧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毕C辩称该遗嘱不是被继承人臧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仅有本人陈述,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随想
本案最终以委托人的胜诉而告终,但回顾本案确有许多发人深省的地方:对于形式稍有瑕疵的遗嘱如何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据该法条可以推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可以认定有效。但是,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形式要件有欠缺的遗嘱,一般应认定无效。而在生活中,由于存在对法律不了解等因素,一般普通老百姓所立的遗嘱往往难以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而本案两级法院主审法官审理本案过程,均着重结合案件证据,力求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查清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做出符合被继承人本意的公正裁判,彰显了公平公正的审判精神,真正使普通百姓切身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司法正义。相信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权威走出精神世界,才能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形成全民懂法、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氛围。

       注:为行为方便之需,文中所涉数据、当事人姓名属虚拟。

       作者简介:
       黄舵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婚姻及家事诉讼。黄舵律师自2008年以双学士学位毕业后,进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工作,负责协助法官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400余起案件,对诉讼实务有着深厚理解,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自2011年加入德衡所以来,参与了数百起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其服务过及正在服务的主要法律顾问单位有:追星汽车销售青岛有限公司(青岛保时捷中心)、追星汽车销售服务潍坊有限公司(潍坊保时捷中心)、青岛市首胜实业有限公司(Ikea供应商)、青岛天安数码城有限公司、世茂集团、福日集团、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鲁商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丽海景)、宝龙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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