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原铭赏:境外代购的药品缘何认定为销售假药罪

2016-06-29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销售平台的迅速发展,海外代购业务越来越多。不少人利用各种渠道将国外的食品、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带入国内,通过淘宝、微信等电商平台出售。与此相应,越来越多的海外药品代购人员因涉及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许多代购者不明白,海外代购的药品是从正规国外药房、超市购得,并非假药,缘何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一、境外代购的药品为何被认定为假药。
       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也就是说,按照药品成分的不同分为应将刑法上述的假药分为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假药。

       (一)属于假药的情形:
       属于假药有两种情形: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二)按照假药处理的情形:
       认定为假药的有六种情形: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依据上述规定,海外药品代购者之所以以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是因为该代购的药品虽然在成分并非假药,但由于行为人在进口代购药品时没有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未获生产、销售的批准,或未进行检验即销售等等,从而被认定为假药。

       二、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延误诊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销售假药罪系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均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但上述规定也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上述规定,行为人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延误诊治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上述该规定仅指销售“少量”药品,若销售超过“少量”的限制,仍不适用该《解释》。

       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的药品,特别是海外代购,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一是买家非实地购买,无法核实药品的购买渠道,无医嘱,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药理等不清楚,用药风险很大;二是未经相关权威部门审核把关,部分药品的药理、毒副作用、临床数据及是否适合中国人体质均无数据验证,若服用后出现各种不适症状无法提出急救方案;三是购买此类代购药品,并无投诉渠道,若此药品为假药、劣药,维权困难,相关权益无法保证。

       药品的安全,对于百姓来讲是头等大事,半点马虎不得,所以国家通过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约束各种违法行为。对于代购者来讲,即便从国外正规渠道购得,但无国内审批,依然构成犯罪,代购者对此应予以重视,切勿贪图利益而触犯法律。

       作者简介
       原铭赏,山东德衡律师事务合伙人律师。擅长领域:公司, 保险, 刑事辩护。原铭赏律师在执业初期主要从事非诉法律事务,先后为南山集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岛灯具二公司、上海艾格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积累了大量关于金融风险防范、资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原铭赏律师现专业于经济纠纷诉讼代理以及经济犯罪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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