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晓暄: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2016-06-12

       作为独立的法人,公司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公司尚未正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前,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采取的法律行为而引起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司发起人的定义,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行为会产生以下四种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和出资瑕疵的责任。鉴于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责任相对而言较为复杂,本文受篇幅所限,仅阐述前三种发起人责任。

       一、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发起人自行承担责任。若公司成立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就由公司承担责任。

       若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若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谋取私利而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主张免责,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人。

       民法中的“善意”是指“没有过错”,也就是说,除非公司能举证证明发起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否则应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签订主体承担责任。

       二、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按照过错责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全体发起人或部分发起人须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按期募足股款、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上决议公司不成立等原因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在公司内部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没有约定时,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

       综上,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可归纳为:合同责任遵循外观主义,谁签订,谁承担,但公司追认或恶意签订的情形例外;侵权责任根据受害主体是他人还是公司来区分,因职务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因个人过错侵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设立失败的责任则遵循“对外连带承担,对内过错追偿”的原则。


       作者简介
       张晓暄,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团队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工作。国际法硕士,曾赴美国德州大学、佩斯大学学术访问,并被公派到台湾海洋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交流,可用英语、德语工作。张晓暄律师自加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来,以其专业专心、敬业尽责的工作作风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效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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